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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涉外经济管理新框架的思路  
 
    一、贸易促进体系
贸易促进体系主要负责促进我国商品与服务的出口,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贸易促进体系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外贸经营准入管理。加入WTO三年内,我国将取消对外贸权的审批,对所有国内企业经营外贸业务实行登记制。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性竞争,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应通过设立资质要求,分步骤稳妥推进。同时,通过加强商会的作用,建立企业的自律机制。国有独资形式不适应外经贸这样的竞争性领域,应该对国有专业外经、外贸公司进行改革,除少数国家指定专营的产品外,国有独资形式应逐步从外经贸领域退出,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率与活力,促进外经贸发展。
2.特定商品出口的配额管理。入世后一段时期内,纺织品等商品出口仍将受被动配额制约。配额分配要坚持公平竞争与国民待遇原则。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在分配配额时应处于平等的地位,无偿向生产企业分配配额的做法应逐步取消。根据经营实绩和原产地原则,允许外资企业参与配额投标。采取有效约束机制,提高出口配额的利用率和配额出口产品的附加价值。对于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产品,仍应实行主动出口配额,避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自相残杀。同时,要发挥商会的协调作用,协调出口企业的竞争行为。
3.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并非出口鼓励措施,而是被世贸组织认可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中性制度。入世后,出口退税仍是保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应逐步加以完善:一是要将出口足额退税的原则写入《外贸法》中,用法律保证出口退税征多少,退多少;二是保持出口退税率的稳定,为出口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三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四是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骗退税犯罪活动。
4.完善以外贸发展基金和进出口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入WTO后,我国不能以直接补贴促进商品出口,但仍然可以利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金融支持,一是通过进出口银行对企业出口提供包括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在内的融资,二是通过负担费用(参展费、装修费等)帮助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博览会、交易会,三是对企业开拓新市场提供保险支持;四是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除了中央政府的外贸发展基金外,还应鼓励地方政府拿出资金投入出口促进体系。
5.建立完备的外经贸信息与咨询服务体系。参照国际成功经验,应建立政府主导的,运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政府部门、驻外商经处、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业共同参与的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对内,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供求信息和管理情况;对外,大力宣传我国企业的产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和寻找经济技术合作伙伴。
6.服务贸易出口促进体系。我国服务贸易整体上国际竞争力较弱,但在劳务输出、国际工程承包、海运、卫星发射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国际上服务贸易发展速度很快,我国应该象重视商品出口一样重视服务贸易出口。要完善服务贸易出口的有关法规,如简化劳务人员出口手续,提高服务贸易出口的管理效率;有重点地选择上述具潜力的服务贸易出口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政策性保险等金融支持;通过政府间双边谈判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扫清障碍;将对外援助与服务贸易出口相结合,为我服务贸易出口争取有利的市场条件。
7.加强我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的工作。我国是世界第九大出口国,却是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受害者。由于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接受了15年的非市场经济和12年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可能遇到更多的反倾销调查。政府应充分重视反倾销应诉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对反倾销应诉工作进行组织与指导,充分发挥各商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提高抗辩能力,争取有利结果。
二、投资管理体系
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是涉外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投资管理体系要提高管理效率,改善我国投资环境,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
1.修改与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修订现行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取消本地含量、外汇平衡、出口比例、技术转让和建立研发机构等审批外资企业的条件。消除对外资企业在劳动雇工等领域的歧视性待遇,取消对外资企业在规模、地域等方面的限制。逐步取消对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现内外资企业同等税负、公平竞争。
根据国际资本流动的新形势,重视跨国兼并、海外上市及外资投资基金等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制定我国的企业并购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海外上市管理体系与统计制度;制定外资机构投资者(含中外合资)的有关法律。
加紧制定与完善服务贸易利用外资的法规。清理现有法规,取消与WTO规则不符的条款,针对服务贸易开放的新领域,制定相关法律。服务贸易领域开放范围广,内容多,短期内颁布法律有实际困难,可先采用行政管理条例方式,填补法规空白,时机成熟后再将涉外管理内容纳入国内相关法律。
2.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入WTO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将是贯彻我国产业政策目标、优化外资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要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对《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进行逐项重新审定。第一,要减少因国内供求平稳而列入限制类产品的数量;第二,对关税很低的产品,如将实行零关税的信息产品,不应再列入限制类;第三,《目录》中除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外,要适当减少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方独资的项目;第四,对于限制类的产品要尽量细化,以增加审批过程的透明度;第五,《目录》应具有动态性,即根据国内产业结构变动情况,一到二年调整一次。
3.改善外资准入审批程序。现行的外资审批体系受国内投融资体制的制约,其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人为地将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复杂化,加之审批过程透明度低,不利于扩大利用外资。新体制下,要明确规定外资审批标准、程序和审批机关的权责;新建与技改项目应按统一标准加入审批;要适当下放审批权限,鼓励类项目不再审批,允许类项目应提高3000万美元的地方政府审批权限,限制类由中央政府审批;在鼓励类项目中,要缩小所谓“需国家综合平衡”项目的范围,例如一些省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应列在其中;要结合国内投融资体制改革,简化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批程序,不再审批属企业自身业务的合同、章程等。
要强化服务贸易领域外资准入的审批机制。服务贸易领域没有保障条款,一旦对外资过度开放导致对国内产业的冲击,是难以补救的。因此,在服务贸易开放初期,适当把握外资进入的节奏,审批机制是主要手段。一是要设立审批标准,除了我国承诺的准入门槛外,对于希望延缓外资进入的领域,可以加入诸如环境、市政交通等约束条件。二是要处理好行业主管部门与外经贸部门之间的关系,简化审批程序。金融、电信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外资准入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外经贸部门备案;非专业性的行业,可由外经贸部门审批。三是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为保证经贸政策的统一实施,外资准入的审批标准应由中央统一制定,而且审批标准应尽可能细化。审批部门则分不同行业的性质而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行业,外资准入应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有利于活跃地方经济又不影响全局的行业,如外资旅行社、零售商业等,则可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审批。
4.完善外资统计。现行外资统计存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多头统计、统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要参照国际标准制定外资统计指标,并将海外上市等利用外资的新形式纳入统计范围;应由统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外资统计,制定统一的外资统计报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5.完善对外投资管理。我国尚未进入大规模对外投资的阶段,但因资源枯竭而出现的过剩开采能力和部分行业过剩加工能力需要向海外输出,一些企业需要通过海外投资绕过对方贸易壁垒或建立研发机构。因此,对外投资的规模将扩大,主体也会越来越多。政府需要加快与我国投资对象国签署投资保护协议。对于境外资源开发、带料加工投资项目、绕过对方贸易壁垒或建立研发机构等对外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加强部门协调。但是,在国有企业机制真正改变以前,要严格管理国有资本的对外投资。要加强外汇管理,防止非法对外投资。
三、产业安全保障体系
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要在经济全球化中趋利避害,必须建立我国的产业安全保障体系,防止国际贸易与投资活动对国内产业形成冲击。
1.完善关税制度。我国加入WTO后,平均关税水平将大幅度下降,与国产化率等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直接挂钩的优惠关税也将取消,关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将逐步下降。但是,关税仍将是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措施,关税结构对于提高有效保护更加重要。在今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仍将是重要内容。因此,要结合国内不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状况,确定合理的关税结构和有效保护率;研究制定未来进一步减让关税的计划;要减少现行的各种关税减免政策,完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
2.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机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防止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受到冲击或损害的重要手段。我国要尽快制定《保障措施条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增加有关政府机构的人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建立与完善企业申诉渠道,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及时向政府提出反倾销请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3.特定商品的数量限制。在加入WTO的过渡期内,我国将逐步取消大部分工业品的进口配额。过渡期内仍可保留现行配额分配体制,重点要改进配额分配办法,提高效率。随着我国承诺的兑现,配额管理措施大量取消,相应机构要进行撤并,由统一的机构负责管理过渡期结束后仍需保留的少量商品的配额与许可证。
农产品贸易管理体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入世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制,仍需有专门机构管理。农产品进口管理要设立经营企业的资质标准,指定经营主体;进口配额可采用招标方式,提高进口农产品成本,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4.提高货物出入境监管水平与效率。海关要在有效防止走私的前提下,制定明确细致的法规,避免不同关区对同一条款的不同解释,加强各关区间的协调配合,运用先进的监管技术,提高跨关区经济活动的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避免重复验关。针对加工贸易量多面广的特点,研究适当的监管模式,降低监管成本和企业运行成本。要重视海关估价在防止逃套汇和转移利润等方面的作用,改进估价方法。完善海关统计的法律,加强海关统计的严肃性。商品检验检疫要明确收费标准,避免异地重复检验,缩短检验时间,提高效率。
5.加紧出台《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被视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加入WTO后,为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外国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必须加紧制定《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处罚、执法程序和执法机构。
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要针对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现实,制定约束地方政府的有关条款,加快国内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要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和司法程序。
6.逐步建立不违背世贸规则的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等非关税措施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国内技术标准的要求低于发达国家,当前的主要工作是将技术标准向国际标准靠拢。加入WTO后,应组织社会力量,加紧研究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加以借鉴,建立以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为核心内容的贸易保护体系。
四、国际收支调控体系
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目标,也是控制对外开放风险的重要手段。国际收支调控体系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1.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入WTO后,灵活的汇率机制将是我国调节国际收支重要的政策手段。现行体制下,人民币汇率不能反映外汇供求关系,难以起到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加入WTO后,要根据企业经营需要,适度放松对本地企业开设贸易外汇帐户的限制。随着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落实1994年人民币汇率改革方案,建立人民币兑外币的远期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2.加强外汇管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还不能自由兑换,仍需对外汇实行管制。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外汇管理方式,监管工作要从目前普遍核查转为重点核查,重点监控资金流量大、变化大的企业。
要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管理与核查。加入WTO后,将放宽外资银行对内的业务范围,因而要将外资银行跨境资本流动及其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纳入外债管理。要制定规章,在外汇指定银行的自营业务和结售汇业务间设立“防火墙”。要建立不定期抽查外汇指定银行的制度,明确规定对违规银行的处罚。
3.加强外债管理。借用外债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如果管理不善,则容易出现债务风险。应指定专门机构对外债总额、债务的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进行监测,把债务率、偿债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完善外债“窗口”制度,加强借、用、还外债各个环节的管理。随着对外资企业在信贷方面实行国民待遇,逐步将外资企业借用外债纳入国家统一的外债管理体系。
4.建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加强国际收支的申报制度,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要研究制定国际收支预警指标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对国际收支进行适时监控,一旦出现危机前兆,及时作出反应,提前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如果国际收支出现失衡,则要及时援引世贸组织的“国际收支保障条款”,采取临时性措施,使国际收支恢复平衡。
5.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加入WTO后,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规模与范围都将进一步加大,对国内经济运行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对贸易与投资运行状况的监控,分析涉外经济活动与国内就业、产业结构、地区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相互作用,灵活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国际收支政策的组合,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五、对外谈判体系
对外经济谈判是政府涉外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谈判活动将大大增加。对外谈判体系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一旦我国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争端,可借助WTO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的权益;
——与世贸组织成员就我国加入诸如《政府采购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等诸边协议的谈判;
——贸易政策审议与谈判:密切观察、跟踪WTO各成员国贸易政策的变化,加强贸易政策审议工作,避免贸易伙伴对我实行歧视性贸易待遇;
——新一轮多边贸易自由化谈判:要积极参与新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出发,提出有利于我国的方案;
——双边经济合作与贸易谈判;
——其他多边经济组织和区域经济合作谈判;
提高我国对外经济谈判能力,维护国家利益,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要研究制定国家的全球和区域经济战略,作为指导对外经济谈判的方针;其次,要正确处理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国际政治谈判要服务于经济发展;再次,要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这是我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居于主动的基础。外贸发展基金要拨出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地资助这方面的研究工作。第四,要大力培养既深谙国际贸易规则,又熟悉国内经济运行的复合型人才。第五,要加强国内各部门与对外谈判部门的协调,建立对外谈判机构与研究机构协调合作的机制。
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国际声誉,而且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商品的发展也至关重要。
首先,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遵守《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TRIPs)。《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其中《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和服务商标的保护,《著作权法》对出租权规定,《专利法》对职务发明、集成电路总体布图的保护,都需要按照TRIPs的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
其次,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将不断出现,如互联网域名的纠纷等,也应体现在修改后的法律中。
再次,着重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处罚过轻的问题。明确行政判罚依据,提高判罚比例,降低刑事处罚的门槛,避免以罚代刑。
最后,执法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对冒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和出口应予严厉打击。
“加入WTO过渡期总体战略和政策研究”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孙晓郁
参与调研和讨论:张小济 隆国强 吴正章 张 琦 胡江云 张丽平 
本报告执笔:隆国强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隆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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