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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保基金征集的建议

1999-12-27
  社会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加之目前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大,困难企业增多,给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带来了困难,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征集难越来越突出。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实际上代表了国家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八项权利,其中一项是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权。为使劳动者享有这项权利,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条文非常明确,但比较原则,我们要做的工作还非常之多。
  第一,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宪法》和《劳动法》不可能将社会保险这么大的一个系统工程作详尽规范,即使社会保险法出台了,也不能包罗万象,还要有若干 行政法规,有必要的话还应立地方性法规。《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 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这样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社会保险法应该有明确的罚则。应该抓住机遇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体系,使各项保险基金的征集、运营、发放,在“法”的规范中运作。
  第二,工资规范和社会保险人工成本会计制度,铲除漏报、瞒报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陋习。这里我们先将人工成本的概念作简要解释。所谓人工成本是指企业(雇主)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在生产、 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支付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人工费用。它包括企业(雇主)支付给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按发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劳动者本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在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一并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笔者以为劳动者月月拿到工资奖金是用人单位即时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劳动者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无非是按照社会保险具有互济性的属性,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劳动者遇到特定情况和到法定劳动年龄过后再行支付,可以说是一种延迟支付报酬。任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即时支付工资,以及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社会保险费,都是人工成本,笔者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请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工资和社会保险人工成本会计有关制度。
  建立人工成本会计制度,有以下好处:1、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月公开,劳动者不仅知道自己所得的工资,还知道单位为自己上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知道自已的劳动价值远远超过了工资,能激发劳动者积极性。2、便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自己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进行督促。有了群众监督,可使用人单位少报漏报工资总额问题得到一定的制约。3、便于参保单位对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快捷计算,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核对,也方便了各级劳动、财政和审计部门检查审计。
  第三,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进行广泛宣传。这种宣传既要对用人单位,还要对劳动者。宣传的面不能留有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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