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三种养老保险制度
2000-01-12
在当今社会,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实行了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多种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的项目覆盖面最大,对社会稳定的保护作用也最大。综观世界各国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的方式来看,不外乎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
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工薪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均可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国家不向劳动者本人征收任何养老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所需的全部资金都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或者说都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国家统筹式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都对领取人规定了基本的领取条件,一般是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比如,我国企业是按照连续工龄的长短来计算的。另外,还对特殊职务的人员按贡献的大小而定。
国家统筹式养老保险一般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的。在50年代初期,我国仿效当时苏联的模式,采用了这样的养老保险模式。毫无疑问,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在当时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劳动者的晚年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养老保险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首先是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使国家和企业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加重的形势下,问题更加严重;其次是劳动者本人不交纳任何费用,责任关系不明确,而且无法与劳动者的贡献大小挂钩,这样容易养成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同时,非国有的个体、农民和外资、合资等所有制人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造成社会保障的不合理。
二、投资互助模式
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投资互助式养老保险制度是由社会共同负担、社会共享的必须方式。它规定:每一个工薪劳动者和未在职的普通公民,都属于社会保险的参加者或保险对象。在职的企业雇员必须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在职的社会成员也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参加养老保险所履行的义务,才有资格享受养老社会保险。同时还规定,企业或顾主也必须按照企业工资的一定比例定期交纳保险费。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具体交纳的比例各国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德国规定,雇主和雇员都交纳工资额的9.25%,瑞士则交纳4.2%,还有的国家规定雇主交纳的比例要高于雇员的比例等。
投资互助式养老保险制度对被保险人的养老金规定了一定的层次性,也就是说,老年人所得的养老金按投保的情形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普通养老金,即社会上每一个老年人都有权利享受的养老金,也不论收入多少,享受的条件是达到规定的年龄,并且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过一定的保险费。第二个层次是雇员退休金,是对在职劳动者即工薪领取者而言的。企业的雇员只要按规定交纳保险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后,即可享受雇员退休金待遇。享受此种退休保险的只有企业的雇员,企业主或政府在职人员则没有这种保险项目。第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是指企业补充退休金。这是企业为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声誉,保证退休职工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待遇而实行的退休金待遇。这种保险项目是在雇员退休保险的待遇上,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附加的保险项目,一般是由企业单独投保。
投资互助式养老保险制度对资金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的科学性也很强。但全面衡量起来,这种保险方式具有很多优点。例如,保险金来源比较丰富,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投保;层次较多,也可以满足社会各层次的不同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此外还有社会覆盖面宽等优点,还是比较科学的。美国是比较典型的投资互助式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我国自90年代以来对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了改革,其基本目标就是向这种投资互助型的方向发展。
三、社会自我保障模式
自我保障模式也叫强制储蓄模式。这种保险制度下的保险基金来自于企业和劳动者两个方面,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这种社会自我保障的做法必然要求企业和劳动者的投保费率较高,否则便无法得到足够的基金。因此,必须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而水平也较高的情况下才能实行。
世界上只有少数亚非发展中国家实行这一制度,而实行的结果取得成功的要数新加坡。新加坡现在不仅实现了不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养老保险,而且积累了一笔十分丰厚的社会公积金;不仅实现了养老保险资金的良性运行,保证了退休者晚年生活需要等问题。但其他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实现这一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就在于社会投保能力不强,造成资金短缺,不能实现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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