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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台时机已成熟(下)

2000-10-27
  如何控制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
  控制企业兼并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中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对兼并行为规制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已产生独占地位的企业的经济力量过分集中,通过兼并消灭潜在的竞争对手,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限制公平竞争。
  近年来,国际上大的跨国兼并此起彼伏,强强联合形成了新一轮兼并浪潮,且这些兼并大都得到有关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批准。这是否意味着这些国家的竞争政策有所改变。对此,有关外国专家认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许多国家关心的不再是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其相对规模,并且以全球市场作为标准,认为有些强强联合提高了效益,促进了全球范围内该领域的竞争,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不同国家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对垄断有不同的分析方法,各国反垄断主管机关需要增进交流、加强合作。
  专家认为,反垄断法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兼并规定申报、批准程序。
  要重视行政性垄断,但经济垄断仍是核心问题
  专家认为,中国反垄断法有必要对行政性垄断作出规制。虽然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其同经济性垄断一样对竞争与消费者利益的损害非常大。行政性垄断可能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力,且容易导致腐败,因此在反垄断法中应当对行政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否则,中国就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经济,形成的只能是割据的诸侯经济。在反垄断法中宣布行政性垄断为非法,并授权反垄断主管机关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这本身就是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推动和促进。
  同时,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是经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得了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性垄断会退居次要地位。因此,不能忽视经济垄断,这是反垄断法的核心,是反垄断法所要解决的长远的问题。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规定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与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相互协调的结果,并以此标准确定适用除外的范围。
  立法中对适用除外的规定要掌握好相应的“度”。豁免也是有限度的,如果受到豁免的行业或企业滥用豁免权或超越豁免限度,仍要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
  专家认为,反垄断法应当创设一个独立的专门执法机构,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的裁决权,不仅可以制定国家的竞争政策,也有权参与制定其他方面的产业政策或经济政策。各国的反垄断法(或竞争法)均设置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并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法律赋予了相应的职权。
  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了履行其反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经济活力的职责,就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力。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应拥有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裁决权、规章制定权,应是一个统一的、独立的执法机关。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的国外效力。最先确立域外适用的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其依据是“效果原则”。所谓效果原则,是指如果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市场上产生了效果,就不管它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都可以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然而,各主权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因此该原则在适用时,不免遭到其他国家的抵制,发生执行上的困难。
  对此,有关外国专家认为,“域外适用”以前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但近年来,争议不那么激烈了。尽管各国对“效果原则”有不同的理解,但似乎都接受了它。中国反垄断法增加对“域外适用”的规定,并不会引起特别大的争议。
  域外适用的主要问题是执行,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将外国母公司限制竞争的行为,视作本国子公司的行为,处罚子公司,以此来解决本国法无法适用于域外的问题。二是各国竞争主管机关通过国际合作,遵循国际礼让原则,通过合作来解决执行问题。
  加快《反垄断法》出台的步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教授认为:中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就是这样一部法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到了可以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利益的多元化、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反垄断立法已经有了基础,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要求。随着中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和继续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外资大规模进入,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中国的垄断行为也日见增多,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反垄断法》出台的时机也已成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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