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出台时机已成熟(上)
2000-10-27
有一位反垄断法专家谈到:在市场经济较健全的国家,同行的巨头们不敢轻易聚会,以避搞垄断协议之嫌。而我国的一些行业中,大企业之间却经常大张旗鼓地搞一些“协议”。这反映了我们的企业和企业家的防垄断意识太弱。微软在美国受到分解,微软在中国搞垄断的话,怎么办?随着WTO的临近,民族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遭跨国企业垄断侵害的危机越来越大。
几年来,我国的立法部门和一批专家学者已对《反垄断法》作了许多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并举行了多次的国际性研讨活动。通过对垄断法理论和我国市场中垄断现象的研究,专家们已逐步形成反垄断立法的比较一致的意见。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垄断法》列入重点立法项目,要求《反垄断法》尽快出台。受全国人大的委托,承担立法研究工作的有关部门也已完成《反垄断法》的征求意见稿。
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
在反垄断法的研究探讨中,专家们一致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是竞争自由,完善的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制止的是限制竞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反垄断法除了有维护竞争自由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般作用外,还具有促进经济体制转轨和完善市场结构的特殊作用。
中国市场中已出现垄断现象,跨国公司的垄断也威胁着中国的民族产业
当前中国已经产生一些垄断现象,如限定价格、价格歧视、划分市场、卡特尔、掠夺性定价、搭售、强制交易、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等,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竞争和市场秩序。
同时,这部法律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要意义。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行为,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亟需制定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重要法律。
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不矛盾
专家认为,中国实施竞争政策、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不矛盾。中国反垄断法将禁止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垄断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形式,没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是中性的,只有当垄断组织是以限制竞争、取消市场为目的而成立,或垄断组织实施了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反垄断法才予以禁止或抑制。反垄断法不反对经济规模和大企业,只是反对限制竞争的大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在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同时,也会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
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专家认为,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特定的相关市场作为基本出发点,即以市场份额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但同时应分析进入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如果该相关市场无准入障碍,即使某企业一时占有100%的市场份额,也可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由于竞争行为是一个包含了竞争关系和交易关系的统一过程,因此还应考虑市场相对人(尤其是消费者)在企业大幅度提高价格时转向其他企业购买同类产品的可能性。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各国反垄断法并不禁止,法律禁止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和攫取垄断利润的行为。前者以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为目的,表现为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等;后者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表现为垄断高价。
如何规制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各种行为中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它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其严加控制和监管。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是指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竞争中的企业签订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纵向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签订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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