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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呼之欲出

2000年11月13日 13:55
  近一个时期,随着中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有关反垄断的报道再一次成为国内媒体的热门话题,前一个时期国内彩电企业的“价格同盟”,就曾引起国内经济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广大消费者又一次切身体会到,国内原有的垄断“冰山”尚待消融,新一纪的垄断“冰山”却又在崛起。
  (一)
  2000年6月7日,美国地区法院法官杰克逊对美国微软公司垄断案作出终审判决,下令将微软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此案一经判决,立即在全球引起强烈反应,尽管微软表示将会不遗余力上诉,各界舆论褒贬不一,但它带给人们这样一个启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垄断已成为阳光下的“冰山”,最终难以逃脱被消融的命运。
  众所周知,垄断遏制竞争,进而浪费资源,降低效率,阻碍创新,并直接以高额利润盘剥其他经营者,并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必须加以遏制。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的反垄断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并提上议事日程。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培育下,在国家巨额投资的滋养和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国内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电力运输等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这些行政性垄断行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现在,打破垄断,走向竞争的呼声一浪高于一浪,这种行政性垄断必须打破,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打破。
  近年来,在行政性垄断已成为众矢之的的同时,另一种类似于欧美发达国家时常出现的经济性垄断倾向也日益突出。进入2000年,年初国内汽车行业的“价格同盟”余波犹在,3月份,国内六大空调企业云集南京,采取的所谓价格自律行动,也倍让人们关注。今年6月间,国内彩电业9家知名品牌企业两次峰会,出台的“最低限价”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不久前,江苏电信宣布:自2000年7月1日起调高固定电话拨打手机的话费,由每3分钟0.2元提升为每分钟0.2元,整个儿涨了3倍。按江苏电信的说法是“理顺电信资费,为手机单项收费作准备”。手机单项收费对于消费者来说,仍是镜中花水中月之时,却要先为其预先支付一笔不小的代价,怎能不引起一片哗然?江苏电信“出师未捷先挨‘骂’”,最终惊动了主管物价的最高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专门派出调查组到达南京查处此事,江苏电信涨价风波暂告终止。有媒体评论说,江苏电信把擅自涨价说成是“理顺关系”和“方便公众”,实际上是“垄断思维”新添的败笔,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其在垄断被打破前,再“捞上一把”心理在作祟。
  不难看出,无论是所谓的“行业自律”、“限产保价”,还是“价格同盟”,都是对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是限制竞争保护落后的契约行为与合谋。与同时并存的行政性垄断相比,所不同的是垄断的主导者是某些行业的“巨无霸”或企业联盟,种种迹象表明,经济性垄断也开始在国内萌发。
  (二)
  中国过去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行业、企业之间没有竞争,所以也无需制定反垄断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竞争机制的运用,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日益迫近,更多的国际性企业将加入到中国市场中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制定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竞争的游戏规则,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目前,世界上包括美国、日本、法国、英国和德国在内的84个国家,相继制定了反垄断法。而在国内涉及反垄断的法律是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仅有这部法律是很不够的,并且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已显示出不完善之处。据悉,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反垄断法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当中。
  法律界专家指出:当前中国反垄断立法现状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存在分别立法和多头立法的状况,这种方式在经济转轨时期有其合理性,它可以避免出现法律真空,但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就应按照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加以规范;二是有关反垄断立法的规定较为杂乱、零散,有不少法律规定散见在一些行政性规章和个别基本法律之中,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调整经济垄断的法律体系;三是在反垄断立法技术上还存在许多薄弱之处;四是有关调整经济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定不分。尤其是反垄断分别立法和多头立法状况,使多重立法与无法可依并存,法律与法律之间缺乏协调,很难做到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致。因此,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整体化、法典化既是法律规则的内在要求,也是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
  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依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出一部切实可行的权威法规。这其中一条根本原则是:采取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即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不禁止垄断状态本身。只要具有垄断状态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其垄断地位,法律就不会去干预它。可以说,加快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尽快消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羁绊,加大竞争执法力度,融入国际经济大潮,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吴学安)市场报(200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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