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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问题多多

2000年10月13日 14:11
  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较多的违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组陷阱。
  这种情况主要是收购方中了被收购方的债务陷阱。即被收购方的财务不健全,一些债务未全部在帐目中反映,或者有未披露的或有负债,这种情况在一些管理混乱的国有企业中比较常见。
  二、借企业并购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一些地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不让银行实质性地参与,借企业并购之机逃废银行债务,有的地区甚至鼓励逃废银行债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卸包袱。
  三、在借壳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不规范,存在内幕交易。
  在借壳上市的案例中,往往在大股东开始进行股权转让的洽谈阶段,一些知悉内幕的机构和个人就介入该股票,造成股价异常波动。更有甚者,一些收购方利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漏洞,借企业借壳上市的时机炒作被借壳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借壳成功后,通过操纵上市公司利润,利用杠杆原理在二级市场谋取暴利。
  四、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某些行业大量收购企业,消灭竞争对手,可能造成垄断市场的状况。
  针对上面出现的违法问题,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对于重组陷阱,收购方可以采取如下一些措施来避免。
  聘请权威的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审计;不采用承债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而是采取合资的方式,即由目标公司以设备场地出资,而收购方以现金技术品牌等出资,组建一个合资公司。这样就可 以避免承担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
  二、对于企业并购中出现的逃废银行债务问题,需要各地政府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并购中的银行债务。
  银行处理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用法律等手段维护银行权益,对于政府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逃废银行债务的,银行可将该地区设为高风险区,停止对该地区企业的贷款。
  三、规范借壳上市的信息披露。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借壳上市的案例中,绝大多数都是属于收购国家股或法人股的情况。由于这样的公司具有特殊性,即往往是大股东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转让行为对公司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大股东在开始进行洽谈股权转让协议时即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进程。在市场出现借壳传闻,股价发生异动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向大股东查询有无重组意向。
  四、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很大,应该严格监管内幕交易,主要手段如下:首先,要加强立法,尽快完善立法体系:严格界定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范围。建议将内幕人员的范围扩大到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人都认定为内幕人员;在刑法方面,考虑到我国内幕交易比较猖獗的实际情况,应该加重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加重量刑;从民法的方面看,应该明确规定允许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一般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内幕交易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强化监管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管手段,赋予相应的权力。给监管机构赋予一定的司法权,比如搜查、检查、调查权、裁决权以及经过有关机关的认可后,还可以有起诉权。
  最后,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道德的力量是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重要基础。
  五、制定反垄断法,避免由于企业并购形成的垄断。
  首先要制定反垄断法。我国至今仍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其次要明确专门的执法机构。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应设立一个独立于一般行政机构的专门执行机构,其职权不仅应包括行政权,而且还应包括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使之能更有效地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中华工商时报(20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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