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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导航
 
发布时间:20000703[10:55]

  当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重要进展,经济出现强劲增长势头。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国有企业决战必胜的趋向,已经显现。《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特别指出,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多处阐述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市场竞争不可分割的关系;改革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就是适应市场竞争之路;提高科技竞争力,不仅将决定国有企业的未来,也是国有企业的责任等等。从这层意义上讲,《决定》就是国有企业竞争制胜的行为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直面市场竞争,并走向世界。
  《决定》规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对一些重要原则做了涉及直面市场、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规定。
  国有企业必须直面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就是竞争规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缩小了时空差距,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在全球流动,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较容易地在世界各地直接进行交易,国际市场竞争的巨型身影,已悄然来临,你不去找它,它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你。加上“入世”在即,WTO的“游戏”规则,使自由活动的空间已剩下不多,国有企业再想独居一隅,已经不可能。国有企业必须走向世界,立足于全球经营,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即国际市场定位,更好地为市场服务。
  《决定》鼓励人们,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总之,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国有企业你大胆地往前走!
  (二)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就是适应市场竞争之路。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能够在市场中自主决策、自由进入和退出,按市场规则优胜劣汰,因此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明确的财产关系,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决定》规定:必须面向市场,蓄力转换经营机制。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近年国家已经出台一系列重大措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快,截止到今年初,纺织、建材、有色金属行业扭转了亏损局面,石油和化工、轻工、机械、电子等行业的效益大幅度增长,煤炭行业也遏止住增亏势头。国有企业脱困在即,有望加快建成适应市场竞争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应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决定》指出,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并鼓舞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决定》规定: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也就是说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①不一定都以所有者身份体现,也可以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体现;②不一定全按数量比重测定其社会主义性质,也可按经济功能和所占支配地位及能发挥的重要作用,测定其社会主义性质;③不一定全面扩大,如从战略上进行调整和改组,应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决定》同时对国有经济要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及其必须发挥的重要作用做了规定。这是一个重大发展,为国有企业轻装上阵、更好地直面市场竞争,提供了前提条件。
  还需要指出的是,《决定》明确规定有极少数行业或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少数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或投资很大、收利微薄又涉及面很广,甚至是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或企业,由国家垄断经营,是各国通常的做法。因此应该明确的是:大企业或大企业集团,不等于就是垄断企业。有人把垄断企业与大型企业混淆,以为反垄断妨碍我国资本的积聚与集中,完全是一种误会。关于垄断的界定,国际上通常有两个要件,即:①必须是有害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制币厂显然对市场无害;②必须是违法的。是否违法,全由各国法律自己规定,不同国家和不同发展阶段,可以有不同的限制侧重点。
  《决定》强调指出:发展企业集团,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市场来形成,不能靠行政手段勉强撮合,不能盲目求大求全,要在突出主业、增强竞争优势上下功夫。鉴于国际市场强强联合,兼并之风此起彼伏,现代企业都知道发展规模经济和组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是硬道理。一个企业究竟以多大规模为好?不能一概而论。规模经济与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有相关之处,但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不见得一定能产生规模效益。
  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主业集中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一种能够不断创新、以适应市场千变万化的内在能力。一般有以下特征:①有为顾客认同的品牌,致使用者居于一种高位势;②这种品牌和高位势,可以持续发展,经久不衰;③其它厂商不易模仿;④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甚至代表一种新的生产方向。否则即使拥有庞大的财力,也不能形成优势组合。
  (三)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试金石,是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决定》规定,必须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当代世界科学技术正在发生新的重大突破,以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代表的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为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打开了新的广阔前景。科学技术的竞争力,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好与坏的试金石,并决定国有企业的未来。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决定》除规定必须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以外,特别规定要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环保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有重要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发挥先导作用。
  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有加速发展的趋势。21世纪科技创新将进一步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其必须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中走在前列,成为先进生产力的载体,积极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有企业要发展、要提高,离不开管理,离不开经营管理的人。《决定》指出要培养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并对其必须具备的高素质做了具体规定。《决定》规定,要建立和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把精神鼓励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相符的报酬,尤其是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研究和落实这些规定,意义重大。[市场报/吴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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