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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第二交易系统规则基本敲定

2000年6月28日 07:37

  随着建立深市“第二交易系统”的逐渐临近,有关交易系统的规则和办法已基本敲定。
  考虑到在第二交易系统上市的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盈利不稳定、急需资金投入并存在一定市场风险的特点,《第二交易系统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充分放宽了上市条件,如将开业时间由三年以上改为二年以上;取消对公司发行股票前的盈利要求;将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从5000万降为2000万;对公司预期利润不再作出要求;取消“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同时,办法还借鉴Nasdaq小资本市场股东人数不少于300人,香港创业板股东人数不少于100人的做法,将持股面值达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人数从不少于1000人改为不少于200人。
  在第二交易系统上市的另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全额流通”制。办法规定,在第二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发起人股份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需上市一年后流通。
  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办法在适当放宽发行上市标准的同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设立单独的发行审核委员会
  为保障第二交易系统上市公司质量,拟设立单独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全部由市场专业人士担任,增强审核独立性,提高审核质量。
  (二)组织单独的交易系统
  全国人大在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中提出要在现有的交易所内组织单独的交易系统。为此,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第二交易系统并制定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加强对第二交易系统上市企业的监管,单独编制股票指数,并在技术手段许可的条件下,建立独立的行情识别系统。
  (三)建立主承销商保荐制度
  考虑到第二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风险较大,办法规定建立主承销机构的保荐制度,要求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当年和此后第二年内确保其具备股票发行的一定条件,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企业依法规范运作,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北京青年报(20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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