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国有小企业的拍卖与转让
一、资本凝滞化的状况亟待改变
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促进产权流动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这是盘活固定资产存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大措施,将有利于微观经济效益好转和加速经济结构调整。但当前资本这种稀缺资源是凝滞的、不流动的。由于过去在理论上存在的种种误解,把产权转让和资本流动当着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似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企业一旦成立便不能淘汰、不能转让,即使经营不善、亏损累累,也只能继续经营下去;即使有一些企业在投资之初就先天不足,前景黯淡,也不能出让资产;致使我国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存量中约有1/3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也只能听之任之。这种种传统的观念,直到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才有所转变,才逐步地把产权转让推上改革的议事日程。
产权转让对国有小企业来说便是拍卖与转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一些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实力雄厚的企业兼并一些经营管理不病况病况善,长期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是优胜少汰的体现。一些拥有较多资本的企业,收购兼并一些或者有场地、或者有人才、或者有产品的企业,把生产要素更好地组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是很有发展前景的。
国有小企业
的拍卖与转让,是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资本从凝滞转向流动,企业从没有淘汰转向有淘汰,都必然会引发产权转让。而且,由企业转让所推动的生产要素重组,是当今世界上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途径。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施蒂格勒说过,没有一家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或合并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是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显然,企业转让加速了资本的集聚过程,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有利于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所以,企业转让风行于西方许多国家。据美国证券公司统计,1994年4—6有份,美国国内企业转让金额就达到698亿美元。我国经济运行从计划方式转向市场经济,我国企业管理从传统的行政控制;转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大大推动产权策重组,提高资本这一稀缺资源的利用率。
近些年来,企业破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遇到了一些难题:一是债务损失大,特别是大量银行贷款无望收回;二是破产企业的设备、厂房大都陈旧过时,拍运卖清偿困难;三是待业职工安置困难重重,社会问题比较尖锐。
相比较而言,转让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纳。转让不可能代替破产,转让本身也存在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现实表明,转让是一种使濒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同时也是企业扩张,获取规模效益的一条捷径。回顾近十年企业转让的过程,当前应从战略高度在看待企业转让,从宏观上对其加以有力的引导和推动,以此为契机,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
二、转让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的战略意义
应明确一点:转让是经济不断发达的产物,不是经济萧条的反映:转让不是落后和衰退企业的归宿,而是企业摆脱落后和衰退的起点;转让使劣势企业获得一个重组的机会,促其振兴,同时使优势企业获得扩张的机会,促其取得规模效益。
国内外企业发展的若干例证表明,转让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把“万能钥匙”,它既可以打开转让双方的通道,使其相互沟通,自行结合,又可以打开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转让双方的通道,使其政府能够在转让过程中以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当前,对于政府企业来说,组织和实行转让活动都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首先,通过转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生产布局、生产规模进行机动性调整。不是仅仅用转让解决一个个企业的具体问题,而是从兮全局和长远考虑,利用转让这一有力的手段,理顺和解决若干相关企业中的某些陈年积患,做到即解决了具体问题,以有利于一批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其次,以转让来避免或减少实施企业破产可能形成的巨额债务损失。目前银行信贷资金存量中呆滞资金数额巨大,而信贷资金大部分来自居民储蓄。如破产带来的代款损失无过大,势必给国家带来巨额损失。从另一方面讲,企业如维持现状不破产,银行也只有一笔呆账。转让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转让方可接转信贷债务,使还贷有望。再次可用转让手段加速扭转和解决企业亏损问题。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对转让双方进行引导,帮助他们进行合理的结合。这一引导可在企业出现亏损、有倒闭迹象时就着手。最后,通过转让走出一条加速企业扩大规模,向集体化发展的新路了。转让企业比新建进度快、资金省、效益高,能够有效地促使企业适应市场变化,获取规模效益。此外,它还有利于推动有限的资金资产尽早进入有生命力的企业,使资源配置合理化,减少国有资产因闲置或无效使用造成的流失。对转让方来说,转让也是一种投资方式,而且往往是战略性的投资方式。一些转让可能是一次飞跃式发展的良机,抓住机会就会在竞争中获胜。当然,大规模的转让需要审时度势地进行。国内外许多成功的企业,都是依靠把握住时机,大刀阔斧地进行转让起家的。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不要求被转让,往往也是明智的抉择。
三、对国有小企业拍卖与转让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使企业转让活动进一步规模化
由于我国企业转让
活动尚有若干不完善之外,如转让程序、转让市场和转让管理都不够规范,有时并不复杂的转让一拖就是一二年。不规范化的后果必然导致矛盾生,使方案难以操作。应尽快对转让的程序、资产评估、人员安置等做出更为规范详实的规定。由于转让内容广泛,新情况层出不穷,目前的关键是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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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
在我国转让分为有偿转让(购买、控股、承担债务)和无偿兼并(行政划转)。针对当前部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的状况,各级政府对有偿和无偿的转让活动都应进行适度干预(并非“拉郎配”),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使企业在转让中能够做出有利于总体生产布局的兼并方案。在生产规模、产品方向、生产能力等方面都趋于合理,达到“有效重组”,从根本上改变亏损企业不死不活的状况。对于小企业。之间的转让和小企业被较大企业的兼并,需要慎重审核,防止出现转让后难以为继的局面。被转让方,不仅仅是那些面临破产的企业,还可以是情况一般或效益较好的企业。这是转让不同于破产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三)国家对转让 活动应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
为促进企业转让的正常进行,国家最近已作出收购方承担贷款债务可在还贷时间和利息方面享有优惠的决定。这是对转让
工作的有力支持。在此基础上,还可考虑对效果好、影响大的转让给予新的贷款支持。国际上用银行贷款支持转让已成为一项贷款战略。对于为国家承担重任的大型收购企业,可考虑在财政、税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性支持。也可考虑将其列为现代企业试点企业,以此加强对转让企业的考察和研究,这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四)转让 与破产应相互呼应,有序推进
鉴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尽管存在大量待破产企业,但尚不宜大规模地实施破产,而较为放手地进行企业转让的做法是可以考虑的。这里需要强调一点:转让不是行善事,被转让方应是有一定价值的企业。换言之,收购方要有合理的动机。这些动机可能是:利于扩张、取得一个项目的生产权或经销权、占有一块土地等,如果一家国有大企业收购一家无价值的、完全应破产的企业,那就等于背上了一个包袱(实际上还是国家背着)。到头来,很可能小企业没救活,大企业也累死了。这种现象在转让中应加以避免。对于那些无可挽救的企业,要坚定地实行破产。从本质上讲,破产和转让都是优胜劣汰的手只是程度和方式不同。转让和破产相互呼应,有利于充分有效地发挥两者的作用。
四、妥善安置富于人员
这里主要介绍一下安置途径。
(一)发展生产、放水养鱼
企业把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发展多种经营、开办生产自救性企业,向第三产业转移。
(二)调节余缺,转岗培训
对于不适合原工作岗位的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富余职工,根据企业内部缺岗和新建企业设岗情况,进行合理调节。对于专业技术与岗位不对口的,经过技术培训进行转岗,从而达到较好的安置效果。
(三)全员轮训,储备分流
为了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知识技能更新,建立企业内部轮训制度,对富余职工进行培训储备。富余职工多的单位,经常保持一定比列的人员轮流培训,通过后备军的技能培训、新技术推广,从而把一部分职工暂时储备起来,可相对减少失业人员数量,缓解富余职工就业压力。
(四)劳务协作,厂际交流
将一部分有技术的富余职工,通过社会职业介绍服务提供信息,厂内劳动力市场进行组织,开展异地或厂际间劳务输出、协作和技工交流,支缓技术力量较弱的乡镇企业,解决经济发达地区技工不足之困难。
(五)厂内保护,提前退养
对于企业富余职工中的老、病、妇,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企业内部保护政策。对于接近退休年龄、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达不到病退条件的富余职工,实行厂内退养,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手续;对于孕妇、产妇、哺乳期的女职工,采取放长假、待哺乳期满再上岗等保护措施,实行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育有所保的厂内退养保护制度。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失业压力,而且可以稳定职工队伍。
(六)停薪留职,自谋职业
企业提供方便,鼓励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在谋职业期间停薪留职,向厂内交纳有关费用;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骨干流失的前提下,也允许在岗职工停薪留职,使其腾出岗位安置富余人员;也可采取停薪停职自谋职业,将职工档案存储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交纳有关费用(包括失业保险费和社会养老保险费),工龄连续计算,并享受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七)厂内待业,优化管理
调整企业内部用工结构,清退部分临时工,腾出岗位安置富余人员。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同时,加强对职工队伍的优化管理,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与培训转岗结合起来,实行“三岗制”,即待
岗、试岗、上岗制度,在试岗期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实行厂内待业。对于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用这种方法约束职工的劳动行为,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八)失业分流,社会保障
允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富余职工推向社会,进行分流。社会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障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劳动力市场等渠道提供信息,牵线反革命搭桥,积极推荐,帮助就业。
(九)强化调控职能,建立调控系统
劳动部门应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失业调控系统,制定调控方案,控制企业大量裁员,并确定失业预警线。
(十)调整优惠政策,促进就业
目前,国家对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生产自救性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今后,要把这些政策用足用够,继续推行,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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