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设置集体股
——兼议国家对企业的减免税划入集体股的可行性
成都市金牛区体改委 刘达希
股份制企业的股权合理设置,直接关系着企业资产归属和股东权益,是搞好股份制试点的一项关键。国家未颁布股份制规范化意见前,各地进行的试点工作中对股权设置是五花八门的,产权归属也是众说纷纭,其中争议最多的还是企业股的设置问题,今年国家体改委等五个部门联合颁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发〔1992〕30号),对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作出了规范化的要求,明确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显然企业股没有得到国家的承认。这套股权设置方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可能有其适用性,但城镇集体企业如果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历年的集体积累应该摆在什么地方?这几乎成为老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一个普遍问题。
对这个问题笔者收集到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把集体积累摆入国家股。理由是《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对试点原则作了明确的表述,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这“一块”肯定是不能分割的公有财产(注:确切地讲是集体企业全体劳动者共有的财产),又根据《试点办法》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中规定,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所以应把集体积累摆入国家股。我认为这种意见是不可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规定: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如果把集体积累并入国家股,股利分派时不是为国家股占有吗?这显然形成了对集体资产收益权的剥夺和集体财产的变相平调,这种意见是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把集体积累放到法人股中去。因为规范化意见只设置了四种股权,集体积累划为国家股有平调集体财产之嫌,个人股、外资股肯定摆不进去,当然摆到法人股里才恰当。我们先看看法人股规范化意见是如何定义的,“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注:指股份公司,下同)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的定义明确告诉我们,法人股股份的主人(所有者)是企(事)业、社团法人,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后,原企业的法人地位已随之注销了,我们总不能虚拟这部分集体财产为原某某企业法人股吧!摆在帐面上容易,发生法律诉讼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进行诉讼,连法律地位都没有的虚拟法人股由谁充当诉讼当事人?很明显这种意见也不可取。
值得我们研究的是,上海市今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国家关于股份制规范化意见下达后,出台了《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这份文件在股权设置上,为了避免设企业股与规范化意见撞车,对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作了回避,对这部分财产文件表述为“仍按改制前的财务处理办法转入”。按这种办法无非是把集体积累转入股份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其他资产这四大块中去,要想知道集体积累有多少,只有将股份制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之后才清楚。换言之,上海对城镇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是承认集体股的存在,只是没有明确表述出来吧了。这种处理办法我们认为是花费了心思的,它既不犯规,又不否定集体财产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作法是改革中处理难点问题的高招,唯一不足的是使集体股变成了类似数学中的隐函数,要变成显函数需要进行运算处理,给人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另外,我们还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隐函数”很可能与公积金搅混在一起,又变成产权模糊的东西,其他股东有名有份,企业中如发生一些说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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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不明的资产损失,可能都摆在“隐函数”里去冲减,最后是集体资产被侵害,造成股权不平等。
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差不多占了近三分之一的比重,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的生力军,资产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和五十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也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按规范化意见,这些企业是有条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改组过程中,对集体股股权设置就成为不能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用以下办法处理集体资产较为恰当。
1、设立集体股股权。凡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该设置集体股。设置集体股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使集体资产有名有份地在股份制企业里享有权益,集体股的代表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股的股利除用于集体股增资扩股外,可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提取股利的适当比例,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劳动分红,这样集体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就会真正关心
,同时也容易理顺和衔接好集体企业改组前,职工就享有的年终劳动分红问题。
2、关于集体股的内涵。集体股应包括集体企业历年来的自身积累、国家对集体企业历年的税收减免和社会对集体企业的捐赠。其中国家减免税这部分是否归集体股是有争议的,有关部门认为减免税应划归国家股,理由是税是国家的,减免的部分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扶持,留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即企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作为股权界定当然应划归国家股。粗听来理由充分,无可争议,但仔细琢磨尚有不少问题。
先分析一下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的性质分类,一般说来,减免税可分为三种情况:(1)鼓励、引导类减免税。例如,国家为了减少环境污染,综合利用资源,鼓励集体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而免征税;国家为了减轻社会劳动力安置压力,引导集体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按人员安置数的比例减免企业的税收;国家鼓励企业产品出口创汇,兼并亏损企业,生产人民日常生活不可短缺的微利小商品,支农产品等而给予的政策性减免都属此类。(2)困难照顾类减免税。例如企业危房改造、防毒防尘、环保、安全等工程免征的建筑税,特困企业减免的流转环节税都属此类。(3)发展扶持类减免税。国家为了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对某些新产品和技改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扶持;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集体企业的纳税大户实行纳税目标责任制,超目标部分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等就属这类性质。
通过对减免税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对于集体企业减免税的作用,一是稳定企业,防止出现不安定的社会因素;二是国家暂时不能全部包下来解决的矛盾和困难,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让集体企业既能为国家排忧解难,又不因此让企业在经济上吃亏;三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平衡和发展的角度,引导集体企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生产,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增长,健康发展的措施。如果把减免税纳入国家股,等于变相取消减免税,这不仅牵涉到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决策变动的问题,对企业还可能造成一些震荡。
另外,减免税的对象不仅限于集体企业,国家对私营企业、个体经营、外资企业均有各种形式的减免税扶持和照顾,这部分减免税从没有划归国家的规定,如果对公有制的集体企业反而要划归国家股,可能有失公平。减免税划入国家股后,企业不仅要向国家纳税,而且国家股还要按股权平等的原则享受分红,其结果可能是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发展后劲。
如果在设置集体股时将减免税计入集体股中,对发展集体经济和稳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都有好处,因为集体股是一块不可分割的财产,规范化意见已经明确规定不能把它分给个人,这样它的完整性始终存在,更何况股份制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比原集体企业更为完善和严格,所以没有必要担心这一块公有股会化公为私或不能保值增值。
----写于1992年8月 刊载《调查研究文集(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