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我近年来撰写的一些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文章。我想说明的是,这仅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并非是官方的意见,您将它作为一种学术观点来看我将非常高兴,还希望您多多提出您的意见,大家共同讨论,以推动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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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集体企业恢复本来面目难在何处?

               成都市金牛区体改委 刘达希

  假集体企业的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相悖的,政府和企业都开始重视这一问题,但真正要对假集体“动手术”时,又遇到不少麻烦事,甚至要改革也改不了,问题究竟在哪里?笔者通过调查并根据工作实践,认为有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上的障碍。从企业方面看,企业自身在新旧体制转换时并没有感到戴“红帽子”有什么不好,当政府出台扶持集体经济的政策时,它可以“搭便车”;发生经济纠纷时有主管部门收拾残局;要协调政府各部门关系或对付各种检查、摊派时,有人帮助或挡驾;经营赢利时归私人支配,如此多的好处存在,“红帽子”戴在头上当然舒服,要让它主动摘“帽”必然缺乏内动力。
  从主管部门方面看,假集体企业没有发生债务纠纷时,其主管部门因为有产值、收入、利润等指标可以统计上报,作为自己的政绩,而且还可收到一笔管理费,当然会心安理得地为其当“婆婆”,如果假集体企业恢复了本来面目,与自己脱了钩,其“损失不小”,故也没有积极性让假集体摘“帽”,更有甚者,企业想摘“帽”,“婆婆”因利益受损,还会以种种理由给予非难。
  从群众方面看,一般职工群众对假集体企业多年的存在已经习以为常了,他们往往将它视为真集体,当看到假集体企业“摇身一变”成了私营企业,总觉得有化公为私之嫌,从感情上很难通过。在假集体企业恢复本来面目时,我们不时可以耳闻某企业的职工出现群情激愤,主管部门迫于职工压力将“想侵吞集体资产”的厂长、经理罢免了,或者传言某某人又被抓了,甚至见诸报端。
  二是产权难以明晰。假集体企业的兴办有多种形式,其中比较麻烦的一类是,开办初期并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投资,仅靠行政部门一纸批文就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或靠银行贷款起家,或靠空手套白狼发财,或靠智慧挣了钱,资债相减后尚有净资产,总之企业挣下了一笔家业,这份财产的归属就有各种说法。主管部门讲,没有当初的批文你能办起公司吗?况且主管部门为企业的各种协调、服务也为企业资产增值作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了企业债务清偿连带责任,资产应有我一份;企业经营者说,整个企业从资金筹措、生产经营、企业管理、里里外外全靠我的辛苦,企业才挣下这些钱!员工讲,付给我们的劳动报酬远不抵我们创造的财富,积累中当然有我们的一份辛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说,政府不给你税收减让优惠和各种政策扶持,你能有今天吗?林林总总的争议焦点就是一个:企业的财产倒底归谁所有?要恢复这种类型的假集体企业的本来面目,仅企业财产归属问题就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
  三是企业债务沉重谁也不敢沾边。现有为数不少的假集体企业负债累累,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的债务,企业要改 

制,债权人不同意,因为它好歹挂着集体的牌子,企业不能偿债时,还可追究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若让它改了制,债务找谁还?另外,工商部门在企业改制时,也要求企业原有债务不能“踏空”,要有明确的债务承担者,经营者无力偿债,也无力承担,就拖着不改;主管部门想改,债务包袱又没人负责,因此,凡负债沉重的假集体企业往往很难进行改制,还其本来面目。
  四是企业行为不规范,清理整顿难以入手。相当部分的假集体企业虽然挂着集体的招牌,但主管部门和经营者都视其为私营企业。主管部门对自己没有投资不便深管,也不好管;经营者认为这个企业是我个人的,我想怎么搞就怎么搞,造成企业既不按集体企业的规范运作,又未按私营企业的条例办事,没有遵守社会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所以常常看到的现象是,这类企业和主管部门关系松散,一般一年双方只见一、两次面,而且不少假集体企业没有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往往是租借房屋经营,地址经常变更,法定代表人也常常不见人,大多数假集体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相当部分的企业帐目混乱,甚至无帐可查。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它进行清理整顿,恢复其本来面目时,企业不知在哪里?法定代表人寻无踪影,查帐无帐,查物无物,清债一大堆。一些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感叹地说,这类企业不碰还好,一碰麻烦事就跟你跑。
  五是改制的程序复杂,改革成本较高。假集体企业恢复本来面目的途径之一是企业改制,按规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工商登记等主要工作程序,一些地方规定要完成改制程序,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要20多个,企业感到很繁锁。另外,改制所花费的钱也不少,资产评估要收费、验资要收费、工商登记要收费,甚至某些行政审批也变着法儿收费,企业改制下来,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弄得企业既费精力又费钱,中途打退堂鼓的不在少数。
  六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造成改革难。假集体企业摘“帽”的另一办法是,先注销原集体性质的企业,而后重新申办为私营企业,一些地方称之为“先死后生”法,事情说来简单,但操作难度也大。按有关规定,要注销集体企业必须由原审批机关出具证明,但主管部门那敢轻易下批文?因为谁注销企业,谁就要负责清偿企业的债务。
  另外,假集体企业的“老板”还有另一套说法,我们即使摘了“红帽子”,丢了一个“婆婆”,不再向其交管理费了;但我们成为个体、私营企业后又归工商部门管,仍然要向工商部门交个体管理费或私营企业管理费,而且还必须参加个体劳协或私协,每年要交会费,还要接受协会若干报刊、杂志的征订摊派任务,等于又给自己找了一个“公公”。
  综上所述,假集体企业恢复本来面目确非易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权力、利益的调整、重组,又有现行管理体制、制度的问题,它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改革工程,政府和社会注定要为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而且必须有决策机关的决心和政府各部门及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才能顺利完成这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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