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一切生物一样,也应该有新生、发展、衰落、死亡等自然变化过程。资源的稀缺性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同样的资源由不同的企业和人运作,会有不同的结果。对连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必须而且只能采用破产的方式让其退出市场,这既是对有限资源的保护,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在必要时实行破产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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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3)

  三、不予宣告式破产界限

  为了防止有关国计民生的企业破产,以及虽然达到破产界限,但具有复苏希望的企业不破产,以减少企业破产数量,降低破产的社会震动,破产法又规定了三种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分给予资助或者休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这里的“公用企业”是指城市自来水、煤气、公共交通等企业,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是指电力、邮电、铁路、航空、航运等企业。这些企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问题,当它们达到破产界限,受到债权人破产申请时,如果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或采取

其他措施得到政府清偿债务的帮助,则不予宣告破产。至于政府是否给予资助或帮助,主要取决于该企业的重要性和政府对它的评价。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担保是债务人通过保证人或以财产抵押形式保证债务履行的行为。企业取得了担保,意即偿债有了一定保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暂告终止,因而不予宣告破产,这与以上所说的“信用破产界限”是吻合的。
  3、企业虽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但经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各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本栏目1—6页面内容均选自《企业破产与清算实务》栾甫贵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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