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2)
二、和解整顿
所谓和解,就是通过“和平方式”(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非通告(宣告债务人破产偿债)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债务结清办法。整顿则是针对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人民法院认可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的生产、技术、管理等诸方面所进行的调整、改进和完善,以达到扭亏增盈、恢复正常偿债能力之目的。
由于企业破产申请的提出需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因而只要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则意味着债务人必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主管部门自然不会再向法院申请和解整顿。故此只有债权人所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才可能产生和解整顿问题。这可以从以下和解整顿程序中得到证实:
(一)提出整顿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月内,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以两年为限(见《破产法》第17条)。
(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当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后,企业就向债权人会议(在法院发出受理破产案件通知和公告中,规定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届时债权人会议已宣告成立《破产法》第9条第一款)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申明清偿债务的期限及要求减免债务的数额等。
(三)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收到企业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后,应召集全体债权人(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破产法》第13条第一款)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本草案(意味着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法院便发布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公告,中止破产程序(见《破产法》第19条)。
(四)拟定企业整顿方案
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即法院已批准其整顿申请)后应协助该企业拟定整顿、复苏方案,并交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如通过便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企业整顿工作(《破产法》第20条)。
(五)监督企业整顿情况
企业在整顿期间,为了向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会议负责,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进展情况,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见《破产法》第11条和第20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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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企业整顿过程
在企业整顿期间,债权人会议若发现该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的不良行为,可以向法院报告,法院认证裁定后便终结该企业整顿程序,宣告其破产(见《破产法》第21条)。
(七)裁决企业整顿结果
企业经过整顿,若能够根据和解协议的规定按期或提前如数清偿债务的,法院则终结对该企业破产程序,并对外发布公告,恢复企业的政党经营。如果整顿期满,企业仍不能按期如数(以和解协议为根据)清偿债务,法院则宣告该企业破产,对外发布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公告,至此该企业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应重新登记债权(因企业整顿期间会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可能偿付部分债务,故此会引起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通知和公告时所登记的债权数额和性质的变化见《破产法》第22条)。
上述和解整顿程序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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