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集了一些有关企业改革的理论文章。这些文章从不同的侧面论述了企业改革中的各种问题读读这类文章可以开阔视野,能从多角度去观察改革的艰难同时也让人们了解什么叫“真改”,如何才是“彻底改”中国的公有制企业改革是史无前例的一场真正痛苦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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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提高企业竞争力须键全治理结构

  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日前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世界上的大企业相比,还比较弱。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重要一点就是我国大企业没有建立能够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的公司治理结构。吴敬琏认为,健全企业治理结构是当务之急,但应立足国情和参考国际经验,把六个方面的构架要素加以完善:
  第一,确保所有者在位。必须改变在过去几十年企业放权让利改革中形成的把所有者排斥在企业治理结构之外,层层“授权经营”等错误做法,确保股东在企业中行使所有者天然拥有的知情权、收益权、在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时的投票权、对董事的选拔权以及通过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等重要权能。
  第二,确保董事会履行其受托责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将公司财产信托给董事会托管,在股东授权范围内受托经营公司财产;同时,董事会集体承担受托责任。为了确保董事会代表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中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不属于“内部人”的“外部董事”。董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但它通过进行战略决策、任用主要执行人员(高层经理人员),并对他们的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来履行它对股东的受托责任。任何股东认为董事会有负受托责任,有意损
害其利益,都可以对董事会提起诉讼。
  第三,确保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董事会对于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主要表现为:(1)全面监督它们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经营管理原则的情况;(2)掌握高层经理的任免、报酬与奖惩;(3)防止个别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滥用公司资产和进行私下交易;(4)包括设立财务控制与风险监测系统,确保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察主要的资本支出、资产售出、收购和兼并;(5)监督信息披露的过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时。
  第四,确保公司高层经理人员,首先是它的首席执行官(我国《公司法》规定为总经理)有职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日常经营和投资自主决策,任何其他机构不得干预。第五,对经理人员要有足够的激励。高层经理行使着董事会授予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控制权和限额以下投资的决策权,承担着重大的经营风险和管理责任,必须根据他们的业绩对他们进行激励。
  第五,利用证券市场的评价作用,加强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有效的证券市场,由于个股价格能够反映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盈利能力,由此形成了对高层经理人员业绩的很强评价功能。和英美公司一样,要广泛运用证券市场的这种评价功能,通过所谓“用脚股票”和“恶意收购”,通过经理人员持股和股票期权,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激励成为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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