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兼并实现后的整体融合的原则与内容
一、整体融合的必要性
(一)兼并整体融合处置的概念
兼并过程中,当资产产权位移完成后,即有关法律手续办妥后,兼并企业将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人员进行整体的安排,使扩大了的企业按照兼并企业的目标、方针、战略组织营运。这就涉及到一个对被兼并企业整体进行融合的问题。概念上讲,企业兼并的整体融合,指兼并企业按照自己的经营方针和意图,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人员进行安置的过程。
兼并的整体融合问题,一般只涉及到整个企业被兼并的情况。即是说,整体融合问题是针对兼并整个企业而言的。整体融合的技巧、方式、水平如何,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这就是在兼并过程中,把整体融合问题专门提出来研究的原因。
(二)企业兼并整体融合的必要性
(1)整体融合是由兼并的性质本身决定的,企业兼并不是两个当事企业简单地合并在一起。在兼并过程中,随着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资产产权和人员向兼并企业转移,被兼并企业依托于原有法人资格、资产和人员的责、权、利关系也随之转移到兼并企业,这样,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所得到的,不仅是资产和人员,而且还有安排就业、偿还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消化被兼并企业经营不景气因素等等。因此,只要兼并行为发生,就必然有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整体融合。
(2)整体融合,是保证兼并行为发生后,兼并企业能实行一体化经营的必然要求。企业兼并不是将两个企业简单地联接起来,而是一个企业吸收、控制另一个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取消,使之成为被控制的“二级法人”,实现资产一体化经营的过程。在兼并之前,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是两个相互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有其各自的经营目标、方针,是各自为阵的生产经营系统。兼并行为产生后,被兼并企业的经营目标、方针及其自身各自为阵的状况将不存在,而由兼并企业的经营之道无条件取代。否则,兼并就没有意义。兼并企业以其经营之道无条件取代被兼并企业的经营之道的过程,简称一体化。要实行一体化,必须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按其技术、性能进行合理配置,使资产能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此外,还必须对被兼并企业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安排、调整。在我国,由于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现象严重,资产一体化难度大,而且一体化的成果往往难以尽善尽美,对此必须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3)整体融合是提高兼并企业效益的需要。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一般来讲,兼并企业往往是在竞争中取胜的优势企业,被兼并企业往往是在竞争中难以为继的劣势企业。被兼并企业之所以处在如此的地位,主要的原因在于该企业要么是生产经营水平低,要么是不能把握机遇、投资失败、销售不力、管理不当等。这些企业被兼并后,如果兼并企业不对之进行人财物产供销方面的重大改造和调整,就难以将自身的经营优势渗透影响被兼并企业,甚至还会受到来自被兼并企业方方面面的不良影响。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兼并企业不是扩大了实力和后劲,而是背上了新的包袱。兼并企业为了通过兼并来扩大实力,提高效益,必须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整体的改造、重组、整顿,即整体融合。
(4)从宏观角度看,兼并中的整体融合,是优化现有资产存量结构,进行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企业资产分布结构不合理,一直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制约因素。通过企业兼并中有效的整体融合,对兼并企业即优势企业来讲,是壮大了实力、增加了资本、扩大了市场、提高了效益;对被兼并企业来说,是减轻了负担、卸掉了包袱、转移了风险、获得了新生。结果是使稀缺的资产资源得到了有效的配置、优化的重组,从而优化了现有资产的存量结构。
二、整体融合的原则
企业兼并的整体融合问题,不仅是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两者内部的问题,还广泛涉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问题,而且,就整体融合的具体方式、方法、内容而言,还与兼并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企业属性、经营战略、市场环境紧密相关。由此可知,整体融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复杂的工作。为了保证整体融合的质量,整体融合工作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法律性原则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兼并是有法可依的,必须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兼并,不仅要保护兼并企业的利益,而且还必须保障被兼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兼并双方利益关系的处理有一个公正的标准,必须颁布有关兼并的法律作为保证。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兼并法》。为了使我国的企业兼并行为有法可依,我国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起草《兼并法》,将把兼并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政策性原则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兼并多称为并吞,大鱼吃小鱼。兼并行为之所以能合法存在,主要原因在于它具有促进资产在不同产业之间流动,或者在同行业、同部门内部集中、重组,使有限稀缺的资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的功能。由于国家的产业政策总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紧密联系,因此,兼并企业在考虑兼并其他企业时,总是在自觉地遵循国家有关经济政策,这就产生了兼并整体融合与国家产业政策、资本政策的着眼点,与兼并整体融合的着眼点具有一致性。国家在考虑制定上述政策的过程中,一般都以对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科技进步发展状况、市场变化状况的预测为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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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因此,在考虑兼并整体融合方案时,必须以包含对未来趋势预测的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作为兼并企业没有其他选择的宏观环境。只有这样,兼并的整体融合才能建立在着眼未来、把握未来基础上,使以兼并形式体现的长期投资避免因盲目性而造成的损失。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任何企业会兼并一个与未来
经济发展格格不入的企业;也没有一个企图以兼并其他企业来求更大发展的兼并企业,在考虑对被兼并企业的人员、资产进行整体融合时,会无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资本政策。二是国家产业政策、资本政策的指向,往往包含着一定的优惠,这正是兼并企业所向往的。在国家的产业政策、资本政策中,一般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要重点支持、发展或限制的产业、产品,而且对要支持、发展的产业和产品,一般都配以优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限制发展的产业或产品,配以相应苛刻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兼并企业在考虑整体融合时,当然会力图抓住优惠,回避苛刻条件。
(三)效益性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经济实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是任何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所必须追求的。在进行兼并整体处置时,必须遵循闪闪性原则,使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人员经处置安排后,能产生更大的效益。否则,兼并就会失去意义。这就要求在处置被兼并企业资产、人员时,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结合资产的性能、人员的技能与特点,进行优化组合,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四)优势互补原则
在兼并活动中,不能认为兼并企业都完美无缺,被兼并企业都一无是处。事实上,两者各有优势,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互补关系。不能否认,被兼并企业总是那些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在与兼并企业比较中总体上显得较差较弱,但在某些方面,它仍具有优势或影响。如拥有某项先进技术或专有技术、独特的促销手段、特殊的设备和工艺、能工巧匠等。因此,兼并企业在考虑对被兼并企业的整体处置时,一定要善于发现其所长,相互以长补短,提高一体化经营的系统质量。实际上在现实的兼并活动中,优势企业往往是看上了劣势企业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长处,才萌生兼并念头的。一个没有什么长处或优势的企业,对社会来说只能是包袱,也不会引起其他企业的自愿兼并(政策性兼并除外)。这种企业,只有破产。
(五)平衡衔接原则
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整体融合,涉及到要对被兼并企业的人财物、组织机构、领导体制等进行重组重构。这必然与兼并企业人财物、组织机构、领导体制的原有稳定状态产生冲突。如被兼并企业的员工重新安排,资金要改变投向。组织机构要改造等。这些变化尤其中人员安排中工种的调换、干部的上下,会给双方特别是被兼并企业带来较大震动,从而影响到兼并后新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避免引起较大震动,在整体处置过程中,应增加透明度,做好被兼并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必要时应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保持兼并过程的平衡性,对提高兼并的质量,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我国兼并工作来说,尤其如此。
三、整体融合的内容
整体融合的内容大致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资产处置
由于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资产的处置可分为有形资产处置和无形资产处置。分别对两类资产的性能、特点、寿命、价值、效能等进行甄别、处理、合理安置,就构成了资产处置的主要内容。资产,无论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都具有稀缺性。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采取科学的手段做好鉴定和安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员工吸收与管理
整体处置是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具体化过程。在诸多生产要素(资本、劳动、管理、技术、信息、服务等要素)中,劳动者是最活跃的因素,一切效率,最终都来源于人的积极性发挥。因此,如何安排好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并对之行使有效的管理,是企业兼并整体处置的重要环节。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员工的吸收与管理方面,不仅要考虑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的需要,还必须顾及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三)机构调整
实行兼并,对兼并企业来说,意味着资金增加、设备增加、人员增加,整个生产经营系统扩大。这就要求在整体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以上各方面的变化,对企业原有机构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生产经营系统按照企业目标正常运行的需要。
(四)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调整
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兼并企业来说,资产情况、人员情况在量的方面发生了变化,必须在生产经营目标上相应进行量的调整。二是兼并所带来的量变必然会引起整个系统质的变化,如规模升级、技术创新、结构创新、功能更新等。在这种情况下,要使新的系统尽可能有效发挥作用、创造更大的效益,只简单地进行生产经营目标的量的调整,已显得不够,必须从战略的角度,对未来的发展作出新的规划,进行战略调整。从发达国家的兼并史看,兼并行为总伴随着兼并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进行调整而进行的,很少有实行了兼并后,其目标和战略仍在原地踏步的企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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