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是企业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社会资源的一种有效方法。充分利用企业兼并这种形式,无论是对于困难企业或是有扩张欲望的企业来说,都应该是一种值得思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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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企业兼并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兼并的一般程序

  企业兼并的程序一般有法律上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对合并(包括企业兼并)的程序作了规定,其要点为:
  (1)公司合并决议应得到股东会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还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公告。当公司决定合并后应从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4)公司合并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从上述程序要点看,主要是合并决议审议通过至重新登记的过程要点,至于兼并(或合并)中所遇到的资产评估、产权价格确定等等都是必需的手段,只是在公司法中未作详细规定,而由其他法规所决定。

  二、股份公司兼并的操作程序

  西方的股票上市公司兼并活动比较活跃。我国的上市股份公司兼并也将逐渐活跃起来。因此有必要介绍一下上市股份公司兼并的一般步骤:
  1.聘请收购和兼并的金融顾问
  收购一个上市股份公司一般要有一个商业银行提供帮助,也就是说,必须聘请商业银行,由它来作为收购和兼并工作的顾问。聘请商业银行顾问有利于处理可能产生的复杂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事务。如准备并分发给股东们的出价文件、征求股东关于支付价值的合理的意见、参与兼并的谈判、提供有关建议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聘请商业银行担任收购和兼并的金融顾问有一个前提,就是应确信该银行与收购和兼并各方没有任何联系和利益冲突。
  2.保密和安全
  当某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顾问一经确定,这些顾问就有义务提醒顾客关于收购和兼并的保密和安全问题。任何一个参与收购和兼并计划知道开价情况的人都应该保守机密,仅在必要的情况并同样保守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将机密告知他人,所有参与收购和兼并计划的人都应谨小慎微,以便把泄露机密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另外应特别注意证据和证明的打印。要采取任何可能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机密。
  在保密和安全计划或收购兼并开价宣布之前,执行人不能交易本公司股票,也不能建议其他人交易该公司的股票。
  3.获得一定量的股份
  经验表明,在兼并某个公司之前,先收购它的一小部分股份作为下一步整体报价的一个跳板,是十分有利的。这一小部分股份或者说一定量股份可以通过第三者去谨慎的收购,一般不会影响某个公司的股票价格,但一旦这种一定量的股份收购达到或超过某公司资产的30%时,收购计划就有可能泄漏,被对方发现。
  4.出价者在报价宣布之前的市场交易
  除了对股票增值的权利加以限制之外,还有些额外的限制和障碍。这些都是一个出价者在自己的报价宣布以前,购买被开价公司的股票时所应注意的。由出价者或被出价者的“合作团体”、“同谋者”进行的股票交易均应受到限制,原则说报价宣布之前这一期间,开价者可以自由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但要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出价者从它的顾问处事先得到目标公司提供的有关价格方面的敏感信息,而在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股票,就有可能违反有关的法律。
  5.确定报价时间
  获得一定量的股份数额的潜在好处在于在目标公司董事会获得一个席位,这就使出价者下一步购买公司能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为全面报价确定适当的时间。
  6.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出价的方法
  出价者首先应将出价提交给被出价公司的董事会及目标公司董事会。如果该步骤有一个商业银行或其他第三者以一个出价者名义进行出价者的身份在一开始就应该公布。如果该出价由出价者的附属机构或出价者合伙的“媒介物”来提出,最终的公司的身份也该宣布出来,接受出价的委员会有权确定出价者是否处于全面的实出价位置上。
  一个报价者如果得到被购买公司董事会的支持则成功机会就会增大。因此在提供任何形式的出价之前就会有非正式的秘密的讨论。在这种讨论中,出价者将会描绘其未来的打算,其中包括出价者对现有董事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打算。如果董事会成员在公司被购买后能继续留在有吸引力的高级位置上,并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他们就会积极支持和欢迎公司被收购。
  目标公司董事会收到出价以后,应对出价收购进行仔细讨论,发通告给自己的股东,以使股东知道收购建议的主要内容,如果报价被推荐,那么推荐信也应该包括在发送股东的出价者文件之中。
  在一个出价被宣布之前,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如果出现一种上升的趋向,这表明存在着情报泄漏,甚至内部人员交易的可能性。如果这种情况发生,董事会应立即公布出来,并可以向股票交易所提出暂时停止目标公司股票交易的请求。
  7.预备性的通知
  在目标公司董事会收到出价前,宣布通告的责任仅在出价者一方。在目标公司董事会收到出价之后,宣布通告的主要责任就落在公司董事会身上,他们为此应密切注意股票价格。如果出价是被推荐的,且股票交易所很可能暂时停止股票交易时,则可立即发布一个通告,并提出中止股票交易的请求。
  8.确定的通告
  只有当出价者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能执行该出价时,才可以提供一个确定的具有出价倾向的通知。一旦出价者采取这一步骤,他就得遵守自己的报价诺言,出价者的金融顾问在这一方也承担责任。
  9.出价期间的交易
   在某一预定或可能的出价通告被宣布后,当事人仍可自由交易目标公司的股票(同时遵守由未公开价格敏感信息所导致的限制规则),但需在交易日之后的第二天中午12点以前,把交易情况报告给股票交易所、专门小组及新闻报道部门。从实际情况来说,一般必须以书面(或电传)形式通知股票交易所,这样安排比较合适。合伙人进行的交易,不论是为他们自己或是为他们的投资顾客,都应通报。
  10.独立等级的潜在的权益
  在对股票资本确定出价的意向宣布之后,目标公司应根据出价者的要求,尽可能快地提供有关股票资本更改或认购权的细节,其中包括行使这些权力所能产生的具有投票权的股票数额。
  11.准备出价文件
  正式的出价文件一般应在确定通报的28天内寄出。这种文件将会很长而且复杂,但应使它看上去像说明书那样内容准确。出价文件的详细内容应包括:出价者聘请的兼并顾问,出价者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详细财务记录,使股东可以自己判断所出的价格是否公平。此外,还包括资产接受和转移的形式,如完成交易的程序等等。
  12.出价文件的发送
  由于对出价文件的高度准确性及董事们承担责任的要求,致使证明工作极为必要。要根据事实对文件中包括的情况和责任进行严格核查。在出价文件发送前,购买公司的每一个董事,必须在写给商业银行及发布该文件的其他人的信中,证实他接受为其中的声明和观点所负的责任。

  13.目标公司的反应
  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公布它对出价的意见,并通知股东,由它自己独立的顾问所提供的建议的重要内容。董事会也应该对出价者,对目标公司及其雇员所声明的打算发表评论。这些意见和评论应尽可能地在出价文件发布之后的14天内公布,并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主要通知的文件中列出。有关股份持有和合同的特定的具体细节也应如此。
  应该注意任何由目标公司发布的文件中表明的信息、鉴定或推荐材料,都应像购买公司一样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所要求的标准。
  14.防御策略
  被出价公司的防御,除了在信函上温和地声明该报价不受欢迎外,还有其他策略。例如,在美国一个不受欢迎的出价者会发现,被兼并公司的大宗资产已被廉价出售或者被冻结,甚至其公司已准备了一个对出价公司的报价。
  15.在出价期间的行动
  一旦被兼并公司已采取步骤保卫自己,或一旦有另一报价竞争者加入了战斗,激烈的竞争就开始了。通常这包括发布更多的给目标公司的股东的好斗性的通知,其中重要地方均以醒目的或带颜色的字体标出。最近这些年,让公共关系顾问在防御和战斗方面提供帮助已变得很普遍。
  就出价过程中发布的信息来说,因收购而成立的专门小组应对他们顾客的财务顾问,以及任何涉及到的公共关系顾问承担指导责任。就实际情况来说,这种指导一般由商业银行或从事报价事务的律师以正式的建议备忘录形式提供。
  16.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限制
  根据规则,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除非在专门小组的同意下,不得在出价寄出后的39天内,宣布交易结果、利润或红利预测、资产估价或红利支付的建议。在正常情况下,有关交易结果和红利的通告是在39天内进行的。通告的日期应尽量提前,但如果不可能的话,专门小组一般也会同意推迟。
  目标公司在不经它的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一般责任可以不采取可能破坏这一真诚出价的行为。特别是它可以在未获此类同意的情况下,不采取规则及其注解所规定的任何行动。除非按照一份预先的合同,他可以不赎回购买它自己的股票。如果公司已为一位受欢迎的出价者提供了信息,它也有义务为不受欢迎的出价者或潜在的出价者提供相同的信息。根据规则它也应确保股票转移能迅速登记,以便使股东可以自由行使他们的选举权以及其他权利。换句话说,目标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不应以牺牲它的股东的利益为代价采取攻击性的和不公平的防御策略。
  17.第一个结束日
  出价文件要具体说明被出价公司股东的最小接受数目及应收到的日期。该日期应在出价文件被寄出后的21天或更长一些时间。如果报价在那个日期被附加条件,则出价者没有义务延长它的出价日期,可以简单地让它失效。
  18.出价的延长
  在一些场合,出价者可以延长出价或修订出价(或两者均做)。不管是选择了宣布无条件接受,还是修改、或者延长其中的任何一项,购买公司在报价到期后第2个工作日的上午8:30以前,应该进行通告且同时把情况通知股票交易所。
  19.对出价价格的修改
  如果出价价格提高了,则必须提供有关细节的通告。然而,没有任何出价,不论修改与否,可以延长到它被寄出后的第60天之后。在一些情况下,一个修改后的出价当然可以是强制性的。但出价者不应使自己处于这样一种境地,即当它们出价被要求修改时,这个出价还处于强制性有效的状态。
  20.“终止”通知
  如果一个报价不是被推荐的,而且目标公司的防御战略在起作用,拉股东参加将是很困难的。股东们会在提出他们接受报价以前,坐在旁边观察拍卖会在什么地方停止。唯一可以迫使他们加入的事情,是出价者将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迹象。出于这种原因,出价者常常会发表声明,大意是它的报价是最后性质的,不会提高,而且在一个规定日期肯定终止。
  21.接受的撤回
  从第一个结束日起的21天后,出价仍未被无条件接受,那么任何已接受该报价的股东可以自由撤回他们的接受。一直到出价实际上成为或被宣布为无条件的接受的时候为止,这种撤回的权利都有效。然而,如果在出价者宣布他的出价是无条件的时候,他未能遵守规则的要求,在随后的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完成,已接受的股东将有8天时间可以确定是否撤回接受。这当然可能导致接受水平降到低于所要求水平,因此出价者应严格信守该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22.无条件接受
  所有的出价都应确保接受一个足够的数目,以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出价者拥有的股票应超过来自于财产股票资本的投票权的50%——这是很显然的,除非出价者已经拥有或控制超过了50%的投票权,没有任何出价可以被宣布为无条件接受。除非有关的情况实际上被泄漏出去了。
  23.股东的会议
  出价支付的手段是购买公司的股票,根据股票交易规则,这种购买需得到出价公司股东的同意,为此出价公司应举行一个非常大会,以正式批准这项购买,这些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的内容应该全部以正式通告形式列出,附在出价文件中。除非有敌意、有争议或另外有较高的报价,这些会议参加的人数不会太多。在没有争议情况下,参加会议的人应仅限于董事或出价者的代理人,这样决议很容易被亲自参加会议的大多数通过。在一次需要投票的会议中,存在强烈反对或威胁的可能,出价者董事会应小心行事,通过游说那些较重要的事业机构股东,以便获得所需要的赞成票以反击对该投票的反对。
  24.所有条件的满足
  一旦出价被无条件接受,任何还存在的先决条件的实现一般将是程序化的事情。除了得到专门小组的同意以外,所有还存在的先决条件都须在最新结束日的21天内,或者在出价被宣布无条件接受那天后的21天内实现,否则该出价将失败。
  25.支付手段的交付
  假定报价已获成功,对购买公司来说,下一步就是把支付手段(不论是以现金保证的形式还是股票、债券的形式)交付给那些同意接受报价的股东。而这些股东在出价文件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已经以有效的形式交出了接受文件,并附有他们的股票证书及其他所有权文件。这最迟必须在出价成为无条件之后的28天内完成。
  26.强制性的购买做法
  1985年的英国公司法包含一些这样的规定:禁止股票所有者中的少数派阻挠一个公开的完全成功的出价,并且也禁止这些少数派被排斥在一成功报价之外。如一个出价在最初出价寄送后4个月内已得到股票持有者的同意,而这些股票持有者拥有不低于出价者想要购买的股票总值的90%的股票(不包括出价者和他的合伙当事人在出价前所拥有股票),对购买者来说,下一步骤是根据法令通过向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对还剩下的股票采取强制性的购买。
  27.安排计划
  当然,一个出价者能实行强制性购买做法的情形并不经常发生,出价者不一定能够在4个月期间内获得被出价公司的90%的股东的支持。
  28.购买之后的审计
  在被购买的公司已被重新组织、重新发改造或与购买公司的业务合为整体的时候,购买者将希望进行一下事后检查,以确定有关最新统计和批准的投资假定在过程结束后是否正确,其中有价值的经验教训将对下一次购买有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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