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是企业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社会资源的一种有效方法。充分利用企业兼并这种形式,无论是对于困难企业或是有扩张欲望的企业来说,都应该是一种值得思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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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挥银行在企业兼并中的作用    

  目前,从我国各地企业兼并的实践情况看,通过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促成企业兼并,在近几年的企业兼并活动中正日益起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种方式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1.银行将成为我国企业兼并经纪人的生长点
  这是因为:
  第一,银行(工商银行)对企业的实际营运情况最为清楚。在我国,这是由银行是企业最大债权人决定的。我国工商企业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贷款,合理调整信贷结构,使信贷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有权检查企业的资金运动方向;有权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不善的企业,银行有权督促其处理资产损失;对经营较好的企业,银行则在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正是由于这种关系,银行最熟悉企业经营情况,能及时发现经营较 好的企业的扩张需要和经营较差、急于寻求出路的企业的兼并要求,并为它们牵线搭桥促成兼并。
  第二,银行的联系面广,掌握的信息最全面。银行有一套系统而发达的经济信息网络,能够比较迅速而准确地取得各种信息,向社会提供兼并所需的种种企业概况、技术情报、市场供求情况等信息。
  第三,银行具有促成企业兼并的有利经济手段。企业兼并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否获得银行的支持。银行能够以贷款的发放与否,支持或限制企业的发展,决定企业兼并是否进行。
  第四,在我国目前被兼并企业多为资不抵债,而银行则是这些企业的最大债主,在安排企业兼并时可能会有失公正,但随着银行企业兼并业务扩大到一定规模,为树立自己的信誉就可以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兼并的可行性作出正确的分析与评价。
  银行能够在企业兼并中发挥相当大的作用,这是因为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缘故。我国近几年来企业兼并的实践表明,通过银行促成企业兼并是企业所乐于接受、各地便于推行、收效最为显著的方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银行之所 以能够成为企业兼并的中间人并参与企业兼并,这是由它的身份、作用以及它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
  第一,银行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在我国企业的全部资金占用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对银行来说,作为金融企业,其发放的贷款能否被合理使用,能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能否到期收回贷款本息,这与收受贷款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极大的关系,而这最终又将涉及银行本身经济利益。呆账坏账愈多,银行就愈可能营运失败直至破产。为此,银行为了减少风险贷款,合理调整信贷结构,使信贷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有权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不善的企业,银行有权督促其处理资产损失;对经营较好的企业,银行则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正是由于这种关系,银行最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能够及时地发现一些经营较好的企业的扩张需求和一些经营较差、急于寻求出路的企业的投靠要求,并及时提出建议,为优势企业和劣势企业牵线搭桥,促成兼并。这种作法不仅有利于兼并的正常有序开展,也有利于银行自身利益的实现。因为,将那些经营困难、到时可能难以还本付息的企业由兼并转给了优势企业,既减少了信贷资金坏账的风险,也更好地发挥了信贷资金的使用效果,一举数得,何乐不为。
  第二,银行的联系面广,掌握的信息最全面。银行有一套系统而发达的经济信息网络,能够比较迅速而准确地获取各种信息。
  目前,我国银行系统已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化的经济信息网络,它能够比较迅速而准确地获取各种信息,为兼并双方和其他机构提供所需要的有关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状况、技术、市场需求等信息资料,为企业兼并的资产评估人,企业商誉评定提供帮助。
  第三,银行能够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兼并的可行性作出正确的分析,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作出正确的评估,使兼并的双方都 免受不合理的经济损失。银行不同于政府部门,它与企业之间只有经济业务上的往来和监督关系,没有行政上隶属或管理、指导关系。因此,它能够避免和排除各种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运用它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对企业兼并的可行性作出较为客观的估价和分析,对被 兼并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这种意义上说,银行可以避免和排除政府行为所产生的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保证企业兼并的健康发展。
  第四,银行具有促成企业兼并的有力经济手段。企业兼并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否获得银行的支持。首先,银行能够以贷款的发放与否支持或限制企业的发展,决定企业兼并是否进行。其次,银行能够对兼并的双方进行调节工作,在必要的时候,为了促成兼并,银行甚至可以主动在偿还贷款的期限、贷款利息、罚息等方面作出牺牲或让步。
  第五,银行是企业兼并经纪人的生长点。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企业兼并的市场条件中已有所阐述,这里要强调以下几点:第一,现有的一些城市的兼并市场事务所是由工商银行、财政、税务和审计局等单位组成的,考虑到今后兼并经纪人的发育,应更突出工商银行在兼并事务所中的地位和作用,由工商银行牵头领导兼并事务所工作。第二,充分利用工商银行的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经营情况的系统信息库,并对企业进行排队,积极主动而不是坐等上门地为企业兼并牵线搭桥。第三,运用银行的信贷杠杆,对经营差、产品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少贷以至不贷款,促使其进入兼并市场。第四,为企业兼并设立专项基金,或可将被兼并企业的银行欠款转为对兼并企业的重新贷款,为那些兼并后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通过银行促成企业兼并的方式,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从长远来看,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育、成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通过银行促成企业兼并,将成为一种最佳方式。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并积极发挥银行在企业兼并中的作用。
  2.企业兼并中银行的参与方式
  银行参与企业兼并的方式有很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贷款式。即银行通过其资金力量给予兼并方企业以兼并贷款,予以支持,必要时甚至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贷款式的参与,对银行本身来说,并不介入兼并方企业,同时,又是其扩展业务的一个方面,故有相当大的优点。
  (2)劳务式。所谓劳务式参与兼并,是指银行在兼并方的要求下,派出其员工帮助兼并方企业确定兼并方案与兼并操作,甚至帮助兼并后的兼并方企业及被兼并方(属二级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兼并方企业则对这些银行派出人员给予劳务费。这种方式在兼并方企业对兼并过程不甚熟悉时,值得采用。
  (3)接纳式。接纳式直接参与方式,是指银行直接出资,将其认为有前途的被兼并对象的产权完全收购下来,改变其法人地位和重组资源,使之成为分行的一个子公司或二级法人公司,从事银行指导下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对银行负责的方式。接纳式 的优点,在于金融资产与产业资产的一体化,可以促成高科技、新产业的发展。缺点在于,银行未必对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精通。
  (4)牵线式。即银行利用其接触面广,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兼并与被兼并意愿较了解的优势,为有意兼并的双方牵线搭桥、陈述利害,从而促进兼并的成功的方式。当然,银行也能利用这一特点,拆散一些不合理的或盲目的企业兼并。牵线式对银行与企业都有处,这在前文已有论述。
  (5)导向式。即银行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企业兼并双方及各种劣势企业的状况,向有关部门及企业资产所有人反映,提出政策性建议,促使企业资产所有人采取兼并或其他经济行为,从而导致兼并展开的方式。银行可以成为政府在企业兼并中发挥作用的有力助手,相互协调,共同发挥潜能。
  (6)反压式。即银行通过自己手中掌握劣势企业的债权、信贷发放、现金支出限制、利率等手段,向其认为有坏账可能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施加压力,迫使其走上被兼并道路的一种间接参与方式。但是,一味重压也有可能迫使该企业在短时期内宣布破产,结果造成银行坏账,这对银行来说是一种风险。所以,银行在施压时应掌握压的分寸。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估价被压企业资产,看其一旦破产有无偿债的能力。
  第二,在上述基础上有意识地引导被压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走被兼并之路,晓以利害。
  第三,晓以利害 失败后便要施压。此时,关键是掌握施压份量,使其感到除被兼并之外无其他更好的出路。
  第四,在施压过程中争取政府与有关部门的支持与理解,同时向被施压者说明兼并方企业经营状况。
  以上方式中,前三种属于直接参与,后三种是间接参与。
  我国企业兼并中,银行参与兼并活动较好的是武汉市工商银行。这个银行先后参与了该市31家企业的兼并活动(约占被

兼并企业的半数)。这个银行的做法是:由银行把兼并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收集起来,加以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向政府汇报,由市政府下达实施方案。同时,更换了这31家被兼并企业所欠3100多万元的贷款手续,给兼并方企业以一定的兼并信贷指标。不仅保证了过去的呆账得到偿还,合理调整了银行信贷结构,搞活了资金,还促进了企业兼并开展,促进了企业结构的调整。但总的来说,像武汉市工商银行这样,努力促进企业兼并开展的并不多。
  3.企业兼并中银行的操作方式
  在企业兼并中,银行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发挥作用,但其作用的真正发挥,还需要它在具体过程中进行良好的动作。理论界对银行参与兼并的操作,尚无统一的认识,但从银行的特点、地位以及它可能参与企业兼并的程度出发,其操作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兼并企业双方对象及条件。兼并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虽然有兼并意愿的企业可以到产权交易市场上去一碰运气,但往往不一定合胃口,即双方没有合适的对象。而一些确有兼并与被兼并意愿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必互相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能够互相确认对方。因此,许多兼并机会是潜在的。银行参与兼并双方对象的确认,实际上就是通过其掌握的信息,发现这些潜在内在的兼并机会,而参与对兼并双方条件 的确认,则是协助考核兼并双方式的资产状况和经济收益能力,减少盲目兼并或非法的兼并行为。银行参与兼并双方对象及条件的确认,主要由银行中咨询部门或信贷部门出面参加,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兼并范围与主要对象。
  (2)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银行的经济杠杆主要是信贷额、信贷发放条件、利率、现金支出限定与票据贴现率。其中任何一个参数的变动,都将对兼并产生影响。例如票据贴现率,票据贴现常常是企业为了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而将企业手持债权票据到银行变现,以换取现金流入的一种资产变现手法,贴现率的高低很显然将影响票据贴现量及贴现方的现金的换取量,这对企业来说不得不做一定的思考,兼并企业在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时,实际上已收受了被兼并方企业的债权、债务,当其兼并后营运时,由于资金的不宽裕,就可能贴现票据,甚至在收购时就不得不贴现自己持有的票据以偿付产权转让费用。银行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兼并来说,主要是支持优势企业能够完成某项兼并,压劣势企业接受兼并;或者对不符合政策的兼并给予苛刻待遇,以抑制兼并。
  (3)发挥监督控制职能。银行在企业兼并过程中仍可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对兼并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这是因为,银行对兼并双方基本摸底,故可以凭此监控兼并过程。这种监控可以由银行成立的企业合并或兼并部出面,这在西方国家很平常。许多投资银行都没有企业兼并或合并部,一方面作为企业兼并过程中的监督者参与其过程,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兼并提供有关服务,并按产权转让费用大小提取服务费,提取比例从0.06%到4%不等。当发现兼并行为有问题时,银行甚至可以帮助劣势企业抵制兼并,使兼并行为重新纳入正常轨道。
  4.当前企业兼并中存在的偏差及银行对策
  由于企业兼并的开展,各地在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启动沉淀的国有资产、调整地区产业结构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各地在企业兼并的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各偏差,亟待加以解决,主要是:
  第一,兼并的动因以扩大场地居多。这种扩张式的兼并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它的不足:一是耗资巨大,企业的财力难以负担。特别是以出资方式进行兼并时,兼并主体不仅要在购买被兼并企业时花去一大笔资金,而且还要在兼并后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新建厂房、购置设备等。二是浪费严重。这种单纯以扩大场地为目的的扩张或兼并,往往使被兼并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员等得不到充分的利用,有的甚至根本无法发挥作用。三是投资周期长。由于被兼并过来的厂房、设备等利用率很低,主要靠新建,这就达不到企业兼并所特有的投资少、见效快的效果。
  第二,兼并的规模一般较小,而且多以长期亏损的企业为被兼并目标。从目前的企业兼并事例来看,在资债相抵后,被兼并企业的价格一般多在几万元至十几万元,出资几十万元以至上百万元购买的事例极少。同时,各地在企业兼并活动中,似乎都严格地恪守着这样的信条:即只有接近或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才能成为被兼并的对象,否则就不能被纳入兼并的范围。很显然,企业兼并作为调整产存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它的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因此,企业兼并的对象不应仅仅限于小企业或濒临破产的企业,那些经营业绩平平的企业,甚至经营情况目前看来较好,但发展前途不大(受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等的影响)的企业,都可以成为被兼并的对象。目前的企业兼并状况,是无法从根本上达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这一目的的。
  第三,企业兼并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的较多,而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兼并较少。应当肯定,这对于在本地区、本部门内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优化地区或部门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在当前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把企业兼并活动的范围局限在本地区、本部门内,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就受到很大的限制,难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第四,企业兼并的手段亟待丰富。目前我国各地的企业兼并活动,除无偿划拨的形式外,多以货币为手段,即兼并方通过支付被兼并方款项或代被兼并方清偿债务,取得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货币的支付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分期进行,以支付货币为企业兼并的手段,这在我国目前商品市场还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但这种一次付清或短期内分期付清购买企业款项的方式,显然使企业在筹集资金方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往往会使许多企业望而却步,影响了企业兼并的时机和效果。
  上述偏差和问题不解决,企业兼并就难以深入、健康地发展,固定资产存量优化配置的目的也难以真正实现。而这些偏差和问题单靠政府去协调、引导是无法解决的。可供选择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充分发挥银行在兼并企业中的作用。
  (1)强化银行的杠杆作用。这了使企业兼并真正达到启动沉淀的国有资产,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使兼并主体能在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情况下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银行就要充分利用信贷手段对企业的兼并行为进行指导、调节。一是严格贷款发放条件,扶优限劣。对那些产品质量次、消耗大、耗能高、效益差、产品滞销积压,尤其是严重亏损、无发展前途的企业,要坚持停止贷款,为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创造条件。二是建立企业兼并专项贷款,积极鼓励那些有优质名牌产品、效益好、亟待扩张的企业进行兼并。在当前,特别应鼓励那些产品相同、工艺技术相同、存在专业化协作关系、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能够充分开发利用被兼并企业生产要素的水平式或垂直式兼并。对于符合上述种种条件的大宗企业兼并,应在贷款上予以优先支持。三是优先解决兼并主体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贷款,为兼并后优势企业的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2)充分发挥银行在筹集资金方面的作用。如果说兼并主体在对小型的、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兼并时,所支付的兼并费用有可能使它“伤筋动骨”的话,那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兼并,则需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但目前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十分有限的,因此,除依靠银行贷款外,还要靠银行以代为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这就要求银行成立专门的股票、债务发行机构,使企业在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即可委托其代为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企业兼并所需的资金。
  (3)加强银行的协调服务工作,在我国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尚未从根本上打破的情况下,进行跨地跨行业、跨部门的企业兼并还会遇到不少困难,这需要有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努力,才能得以解决。但是,其中有些也是在银行自身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的,如为兼并企业提供开户、办理结算等方便。
  (4)由银行成立专门的机构,促使企业兼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企业兼并活动具体到每个企业,固然会有许多差别,但是,如果就企业兼并的一般程序或操作过程来说,则是可以规范的。而作为银行,由于它办理了许多企业兼并的具体事务,甚至参与了企业兼并的全过程,对企业兼并活动最为熟悉。因此,建议由工商银行成立从事企业兼并活动的专门机构,将企业兼并活动规范化。这个机构主要负责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兼并双方企业牵线搭桥;二是为企业兼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并办理各种债务清理、资产处理等具体事宜;三是参与企业资产评估,为兼并双方提供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是为企业兼并发放专项贷款。
  要充分发挥银行在企业兼并中的作用,还应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现专业银行企业化。此外,银行自身的工作,也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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