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是企业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社会资源的一种有效方法。充分利用企业兼并这种形式,无论是对于困难企业或是有扩张欲望的企业来说,都应该是一种值得思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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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兼并的内涵

  企业兼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里已由来已久,并且形成了一套与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兼并机制,积累了丰富的兼并经验。但人们很少从本质意义上对兼并的实质进行探讨,因而兼并的定义多种多样,尚未出现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统一的企业兼并范畴。过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在僵化、保守的教条理论的统治下,如同否定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存在意义一样,我们仅仅将企业兼并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所独有的现象,对其简单地作出了否定性的价值判断,从而忽视了企业兼并作为一种经济增长机制,可以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和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性一面,一直将兼并排斥在我国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之外。近20年来的改革开放,经济生活内容大为丰富,企业兼并不仅在我国商品经济实践中已经产生,更是对理论学术研究提出了挑战。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经济的特点是:(1)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2)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和成熟,商品化程度还很低;(3)市场体系已经发育但很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制仍起重要作用。因此,在条件不同一的前提下,我国企业兼并应具有自己独特性的一面,对西方既有的一套企业兼并机制,只可借鉴,不可照搬。本文不打算专门对两种不同的兼并机制进行比较研究,而试图从共性的高度抽象出企业兼并的内涵,也许对我国企业的兼并实践更具有现实意义。
  尽管自工商活动开始,就产生有企业兼并,但企业兼并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发展,随着经济成长过程中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兼并的内涵也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在19世纪中叶以前,业主企业是典型的、占支配地位的私有企业形式,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中最古老、最简单的企业形式。这是由当时生产力的水平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所决定了的。在这由资本所有者直接控制和经营的企业里面,控制权与受益权相统一,企业既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也带有最硬的预算约束,企业所有者缺少外部资金来源和政府保护,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古老简单的企业制度使社会资本分割在众多资本所有者之间,企业平均规模狭小,因而市场最具有自由竞争的特征。“竞争总是以许多较小资本家的没落而告终。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移到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资本正因为它在许多人手中丧失,所以能大量在一个人手中膨胀。”(1)这种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企业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业主企业之间发生的兼并都 必定是以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全部转移为特征,这是企业兼并的第一重内涵。
  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从19世纪中叶起,股份公司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现代西方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制度形式。尽管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业主企业制度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时代,但他设想到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财产关系社会化将导致与所有权关系发生分离。按马克思的设想,所有权可以划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在谈到资本所有权同职能资本分离,谈到资本经营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和资本所有者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 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所有者。”(2)在这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相对于法律上的所有权而言的,前者是资本参与实际生产过程,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后者是资本在生产过程之外,在法律上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法律上的所有权保持着资本的终极所有权,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当资本营运者在使用资本时才得以实现。股份企业的建立,企业财产成为法人财产,不仅是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而且所有权关系本身也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游离于企业经济活动之外,它具有两重规定性:(1)这种所有权已不包括支配财产 

的权力;(2)这种所有权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这种法律上的所有权须通过其经济上的所有权才能得以保证和实现。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来实现,企业财产经济上的所有权也只有从市场关系中得到体现,它是对企业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支配权和转让权。这种企业经济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现代 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因此,现代经济中的企业制度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分离,而是形成为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的三位一体。其中,所有权是指企业法律上的、体现财产最终关系的所有权;经营权是指企业日常决策的权力;产权 则是指企业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企业产权所包含的并非一切社会财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而是指对以企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力。于是,在“三位一体”的企业制度下,企业兼并具有了新的内涵,它不再是简单地归结为笼统的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包含着企业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和)企业产权的转让这双重内涵。
  因此,我们将企业兼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企业兼并或是企业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转移,或是企业产权的转让。这是企业兼并的基本内涵。自然,这两重内涵之间亦有重合的部分,即企业所有权的转移常常会导致企业产权的重新界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也可能伴随着企业所有权主体的更换。
  我国的企业改革基本上沿着“两权分离”,即企业所有权(指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来展开。在“两权分离”的理论中,企业产权视同于企业所有权,在企业制度关系上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对偶。本来,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只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现时已经不具备实际支配企业生产经营的权力和能力,这是客观事实。有鉴于此,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国家所有制形式实现公有制的国家,为改变国家行政机构对企业干预过多、束缚过死、企业缺乏应有活力的局面,采取两权分离的方式,弱化所有权的约束力,也属正常。但问题在于,我国企业体制中产权主体尚未确立,产权边界未能界定,弱化所有权的约束力之后,企业里面缺少了能够代表和实现所有权利益的产权主体,这种缺位局面使企业经营权缺乏应有的约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经营中的短期化行为,资源利用效率无人负责,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正是两权分离最突出的缺陷。
  同样,在对企业兼并进行考察时,如果将企业体制简单地看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位一体”,忽视企业产权 在其中应有的地位,或者将企业产权简单视同于企业财产所有权,那么就很难理解和解释现实中的企业兼并现象。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能够发生,并且实际已经发生了兼并行为,这没有异议。很显然,这是因为在不同财产所有者主体之间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第一重意义上的企业兼并。那么在同一所有者主体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能否发生兼并行为呢?按照企业兼并的二重内涵,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能够发生兼并行为,也并不违背兼并理论规范。这是因为在兼并过程中,尽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转换,但他们之间却发生了企业产权(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企业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力)的转让,因而成为第二重意义上的企业兼并。在商品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企业兼并的这两重内涵同样具有现实意义。这些国家的企业兼并既有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也有单纯的企业产权发生转让的情况,比如以股票兑换股票是西方国家的一种重要兼并形式,在这种兼并形式中,被兼并企业原有股东的所有权并未触动,发生转换的只是被兼并企业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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